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高院逆轉與寒蟬效應
2018/05/16 00:05:24瀏覽1080|回應1|推薦35
台灣俗話說「有時天光,有時月亮」,馬英九前總統任內涉及洩密等罪嫌,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審無罪、檢察官上訴,二審逆轉宣判有罪。

這次台灣高等法院的逆轉有罪宣判,對於小馬哥來說,是中箭下馬而倒地不起,還是「打斷手臂顛倒勇」,與馬英九前總統當前的民意支持度有著緊密的關係,就像當我們身體狀況不好,抵抗力薄弱時,可能經不起一隻小蚊蟲的叮咬就會感染一場大病,甚至會一命嗚呼,也說不定,反之當我們身體狀況良好,抵抗力強韌時,就算不慎踩到生鏽的鐵釘也不會有破傷風的疑慮,甚至不幸被狼狗猛咬了一口也不會有引起狂犬病的恐慌,這是就自然生物弱肉強食的實境來比喻,至於馬英九前總統有沒有罪,我不知道,反正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

根據聯合新聞網引述說「馬辦也質疑,監察委員陳師孟上任前宣示要查辦審理馬案與辦綠不辦藍的法官,恐已在司法界造成寒蟬效應。」(請參閱附件)是否有這回事,我也不知道,如果我是高院承辦審理此案的法官,我是會心生掛礙致有恐怖,原因在於就算是一隻小小的螞蟻都會愛惜自己的生命,而身為萬物之靈的我們,那裡不也會同樣珍惜得來不易的一切,然而如果高院審理本案的法官業已練就「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一身好功夫,則又要另當別論,事實上也不排除有這種可能,君不見,宋儒張載就曾說「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

本案就「事實認定」的部分可以有很高程度的接近真實,癥結就在於「法律適用」的部分(包括構成要件的解釋、社會事實的涵攝及違法阻卻……等)一定會有仁智互見的參差,甚至每個法官對於相同的社會事實於涵攝構成要件時,難免也都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誠如歌德在「浮士德」悲劇中說「所愛即為所見」,這也是所以會有人質疑法律學門是否有資格成為一門經得起可以重複驗證科學的原因(請參閱阿丙0.6,5月12日拙文【震撼人民情感的司法大逆轉】)


附件:引自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142571

洩密案改判有罪 馬辦:陳師孟已造成寒蟬效應

2018-05-15 10:59聯合報 記者周志豪╱即時報導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等案遭北檢起訴,一審獲判無罪,但高院今二審宣判,逆轉改判馬英九有罪,應處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馬辦對於判決結果表示遺憾,為捍衛政府未來行政權運作,馬會上訴到底。

馬辦也質疑,監察委員陳師孟上任前宣示要查辦審理馬案與辦綠不辦藍的法官,恐已在司法界造成寒蟬效應。

馬前總統辦公室發言人徐巧芯表示,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總統,都不可能讓他的行政院長看到媒體報導後,才倉促面對類似這次立法院長與反對黨大黨鞭聯手關說司法個案事件,所以馬英九當時才電召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會商因應可能發生的憲政風暴,是一位負責的總統應做的事。

徐巧芯說,今天高院的判決並未考慮到涉案的人是總統,未考慮到總統對憲法的承諾與總統對國家的責任;日後總統或行政院長面臨國家重大事件時,必須置若罔聞,若無其事回家睡大覺,否則就會被判有罪,處以徒刑。

徐巧芯表示,馬英九被控洩密案判決,攸關憲法上總統及行政院長應有的行政權限,為了政府未來行政權的運作,馬英九會上訴到底。

監委陳師孟。報系資料照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0928928469&aid=112017060

 回應文章

異鄉芝麻事-洛城的居家安全生活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8/05/17 02:59
台灣的司法已完全沒有公義。關說的人沒罪??真是無語!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18-05-17 06:37 回覆:
歡迎蒞臨,謝謝回應,敬表贊同。

關說了,成功了,由於案件因檢察官不上訴而告確定。拉丁法諺說「入衡平法院應有潔淨的一雙手」,如果我們這裡認為「關說」無礙於雙手的潔淨,那麼「司法獨立」無異於緣木求魚。

判刑了,失敗了,由於揭發「皇后貞操是可能交易」。我們這裡說「司法乃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我們這裡認為「揭發」等於洩漏國家機密,那麼「司法正義」是既神奇又有趣。

古希臘哲學家普塔羅哥拉斯說「人為萬物之尺度,以其認為是者為是,以其認為非者為非。」

想起前陣子風行台灣的陸劇宰相劉羅鍋「天地之間有桿秤,秤砣是那老百姓……。」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18-05-17 07:17 回覆:
據蘋果日報引述高院判決主文及高院說「總統沒有不遵守法律的權力」https://tw.news.appledaily.com/column/article/460/rnews/20180515/1354130
一、原判決撤銷。
二、馬英九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原審判決主文:馬英九無罪。】

詳細的判決理由請自行參閱斟酌。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18-05-17 08:27 回覆:
特權關說不僅是司法的惡習,更是足以腐化司法公信力的底座根基,這是眾人皆已知悉的秘密,既然說「眾人皆已知悉」,怎麼還能說它是「秘密」呢?這會涉及語言遊戲的矛盾與弔詭,因此人民習慣就會戲說「如果有人洩漏了【某些】不該讓人民知悉的【秘密】,那麼掌權者就會以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的刑罰【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來制約」

雖然就馬案來說,是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然而對比「特權關說」與「通訊保障」的利弊得失及兩相權衡,即就人民知的權利的公共利益與通訊秘密保障的隱私領域的基本權,特別是「不是一般人」的司法特權關說,更凸顯了這個案件會涉及憲法極大爭議的難題,可能也遠遠超出了普通法院法官審理能力之所及,這是我個人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