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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吏恣意處,天堂路難至
2018/01/22 00:09:27瀏覽548|回應0|推薦20

去年以自然人憑證的方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完全是依據國稅機關原始提供的所得資料如實申報,日前收到核定(補稅)通知,心裡難免會有些不舒服,雖然稅官常常是如此。

人民有納稅的義務,不管是誰來統治難免都會有該筆「保護費」的支出,世界上的其他國家也是,另以商業的股份有限公司來作比擬,我們要成為公司的股東即當然負有出資的義務,這原是天經地義的事實,然而既然是公司的股東,則基於契約對價平衡的原則也應該能夠享受權利,始合乎天理。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人們或許可能忘記殺父的仇人,卻可能終身難忘奪財之恨。」)、人民有訴願、訴訟的權利(沒有救濟可能的權利就不是真正的權利【如同不會燃燒的火焰】),然而基於實務上長期「不義」的操作致使該憲法明文的基本權規定成為具文(好看的花瓶,好玩而已)。

為何會說是「不義的實務操作」?第一、煩瑣程序(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第二、官官相護(一路敗訴到底,所以行政法院就有【敗訴法院】的惡名)。第三、成本考量(訴訟程序相關的費用、心靈再次受到灼傷)。

稅捐超徵(績效分紅)如同將自己的快樂建築在別人的痛苦上,建議濫行課徵即處予同額的賠償(將痛苦迴向予稅官),相信是較能夠指向公平正義的道路,然而現行官官相護的司法環境(【敗訴法院】)如何去除,落實憲法明文的「租稅法定原則」,則可能是更大的難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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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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