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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一個賣雜細,得不到一根針
2018/01/19 00:09:06瀏覽650|回應0|推薦33

有人說:「名譽是人的第二層生命」,也有人說:「你偷走了我的名譽,並不會使你的財富增加,但我卻因此而變得更貧窮了。」基於保護人性尊嚴原始本質而來的人格法益,於刑法上設有妨害名譽(及信用)的罪章,包括對於空泛抽象評價的公然侮辱及事實具體描述的毀謗,於民法上也設有侵權行為(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制度。

「思想是無聲音的語言,語言是有聲音的思想。」人類由於擁有建立符號系統(包含語言、文字等)的潛能,因此實現了成為萬物之靈的使命,而憲法(基本權)也同樣的基於人性尊嚴的理由,對於言論自由設有最大程度的保障,因為它是實現自我、制衡政府及推動文明等的必要條件。

無論是抽象漫罵的公然侮辱,還是具體陳述事實的毀謗,它們共同的特徵均在於貶抑他方在社會上人格原來應該要有的評價,至於什麼是應有的社會評價,則是見仁見智,很不容易有共同認識的一套判準,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如何在審判實務上操作,確實是一項艱難的任務。

社會上常有號稱所謂的大人物,恣意挾藉優勢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其他專業的法律地位,對於普羅市井小民的網友進行全面撲殺的司法訴訟工程,相信是權利的濫用,也常常是違反比例原則的典型。

基於言論自由應該受到最大程度保障的憲法基本原理,對於涉及相關政府或公眾人物的監督或評論,縱然是如許的尖酸刻薄,於基本權衝突的合理範圍內,仍然應該要有讓人民吐露心聲的權利,除非是極端的真實惡意並且違反了一般人民的共同法律感情。

是否也想起那首流行歌曲「金包銀」,「別人若開嘴,都是金言加玉語;阮若是加講話,馬上就出代誌……」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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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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