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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大學違反行政程序法
2008/06/11 18:17:34瀏覽2319|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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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
本人游謙因為抗議慈濟主管貪污及校園違法傳教,竟然被本校以「教學不力」與「性騷擾」的罪名解聘二次,害我不得不努力撰寫申訴書,維護自身的清白。例如游謙發現本校性平會針對游謙涉及性騷擾案的「調查報告書」與訪談內容出入甚大,有六處嚴重曲解我的訪談內容,因此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慈濟大學申請抄錄本人性平會的「訪談紀錄」結果這位喜好羅織人入罪的王校長不但不給,反而說已經:「檢送『調查結果報告』」給我了(參見附件一)。他明明知道「調查結果報告」並非「訪談紀錄」,無法檢證慈濟扭曲我的訪談內容,卻故意答非所問企圖矇騙。
我馬上向教育部投訴說我依法申請:「抄錄本人性平會的訪談紀錄,但是慈濟大學王本榮校長卻不給,害我無法申訴,維護自身的權益。」(參見附件二)。教育部馬上回覆說:「請逕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學校提出申請閱覽卷宗,惟僅能調閱您本人之訪談資料或紀錄。」(參見附件三)。於是我再度向慈濟申請「訪談紀錄」,慈濟校方卻又答非所問回答說:「將有關調查報告中有關台端說明部份,影印乙份交付台端查閱」。(參見附件四)。
結果,到現在為止,我只收到只有「答」、沒有「問」,只有「談」、沒有「訪」「摘錄版」,完整訪談紀錄慈濟仍然不提供,真是目無法紀。前天,王本榮校長呈給教育部的書函又說謊答辯說:「… 有關再申訴人認為本校性平會拒絕提供完整訪談記錄部分 …,乃為保護本事件相關當事人,僅提供本案件被申訴人之訪談記錄于被申訴人抄錄,其餘訪談記錄不予提供並無違誤 …。」
我游謙必須聲明:王本榮又說謊,只有「談」、沒有「訪」的東西根本不是「訪談紀錄」!請慈濟拿出良心來,不要再「金玉其表,敗絮其中」,否則偽善的假面具早晚被社會拆穿。
游謙敬上
前慈濟大學宗教與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
附件一
慈濟大學函
受文者:游謙副教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慈大畢僑字第0950001734號
主旨: 台端請求抄錄接受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小組之訪談記錄,本校業已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1條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以95年12月22日慈大畢僑字第0950001695號函檢送調查結果報告,敬請諒達。
校長王本榮
…………………………….
附件二
To:教育部杜部長
From: 慈濟大學宗教與文化研究所副教授游謙
敬愛的部長:
小弟游謙發現本校性平會針對游謙涉及性騷擾案的「調查報告書」與訪談內容出入甚大,因此依照「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台訓(三)字第0950132320號函)第4條」,於12月18日向慈濟大學申請抄錄本人性平會的訪談紀錄,但是慈濟大學王本榮校長卻說不能給(參見附件),害我無法申訴,維護自身的權益。請問部長,對於學校不守法的行為,小弟該怎麼辦?
慈濟大學宗教與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游謙 敬上2007/01/08
……………………………………
附件三
From:教育部訓委會
To:慈濟大學游謙副教授
游副教授您好
您於本(96)年1月10日致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信函,敬悉。
台端所指調閱所涉性騷擾事件調查報告部分,請逕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向學校提出申請閱覽卷宗,惟僅能調閱您本人之訪談資料或紀錄。
敬祝
教安
教育部
…………………………………….
附件四
From: 范德鑫
Sent: 2007/2/5 [星期一] 下午 03:44
To: 游謙
Subject: 回覆
游教授:
有關台端請求提供複印調查報告相關資料乙事,本會原依照「教育部就各級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適用說明」,行為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本人之訪談紀錄規定辦理,函請台端前來抄錄。惟依教育部承辦人員通知,得依行政裁量原則給予請求人便宜處分,故本會遵示,將有關調查報告中有關台端說明部份,影印乙份交付台端查閱,煩請台端收悉後,與石小姐約定時間填寫申請書並領取。感恩您!
德鑫敬上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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