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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7 12:05:10瀏覽9278|回應3|推薦1 | |
針對政大不續聘莊國榮的爭議, 前教育部長曾志朗表示, 「尊重政大的決議,但並非禁止莊國榮的言論自由, 只是他的言論內容與政大精神並不符合」。 那麼慈濟不以為許木柱教授言論是「性騷擾」, 是因為許教授的言論內容十分符合慈濟精神嘍!! 轉貼申訴函 申訴人:游謙 職位:慈濟大學宗教與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被申訴人:許木柱 職位: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被申訴單位:慈濟大學 被申訴人聯絡電話:03-8565301-7002 申訴事由: 游謙因為在2006 年初發現宗教與文化研究所研究生的論文捉刀,卻反被二位學生聯手向校方誣告我「論文指導不力」和「教學不力」等多項罪名。慈濟大學於是召開三級三審會議,審議要將游謙解聘,其中院評委員許木柱在院評會上,以 「畢業生中有一位或三位跟游謙老師的關係非常好,所以證詞不能考慮,好比說丈夫如果出了什麼事,妻子的當然會為先生辯護」(會議錄音和逐字稿都可以證明)。 如此含有性意味的指涉,讓三位畢業生證詞無效,進一步 導致院教評會調查不公,決議解聘游謙。所幸教育部在2006 年 9 月7 日 與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在2006 年 9 月11 日都還給我清白。 但許委員這樣極具敵意的性意味言詞,羞辱三位女畢業生與本人, 不僅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是極大的干擾與污辱,也造成當事人生活上以及在工作職場上極大的困擾和壓力。在實際上,也造成畢業生證詞在院評會上不被採用,導致院評會作成解聘決議,而之後在慈濟大學教申會的評議中,卻認定三位畢業生的證詞有效,由此可見許委員意圖透過性意涵的攻擊,達到解聘游謙的目的 念及許委員是自己的老同事,於是多次透過范學務長德鑫(慈濟大學性別平等委員會聯絡人),希望許委員能勇於承認自己一時的言行不當,無奈卻總得不到善意回應,最後只好接受范學務長的建議,尋求校內兩性平等法相關管道提出申訴,無奈慈濟校方卻分別以許委員的言行「不符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所列情形」,以及「未符合慈濟大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處理措施、申訴及懲處措施第16 條所訂各款申復要旨」不予受理。 游謙只好尋求教育部中央的幫助,教育部訓委會在近日則回文,建議我將慈濟大學的申訴結果逕向地方勞政單位尋求幫助 。 事件發生時間與地點: 2006 年 6 月14 日 慈濟大學人文社會學院的院評會。 事發一年內,游謙則依照慈濟大學承辦工作場所性騷擾的范學務長建議,依照校內「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標準作業流程」提出申訴,無奈都無法獲得慈濟大學主管的主持公道,求助無門下只好尋求教育部中央的幫助,教育部訓委會在近日回文,建議將慈濟大學的申訴結果逕向地方勞政單位尋求解決 。 被申訴人許木柱教授違反 性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二項: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的規定。 被申訴人單位主管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希望獲得的補救: 1. 許委員能為自己行為負責並道歉。 2. 慈濟大學能正視此案,並組成性平等委員會調查小組公正公平地調查此案,不要只是徒然地公文旅行,甚至不惜以行政條文作為搪塞藉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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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