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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5 10:59:26瀏覽9816|回應2|推薦3 | |
轉貼 慈濟大愛商標勝訴,大愛無線車隊恐改名 聯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智權新聞 2008/3/20 「慈濟大愛」跟「大愛無線」計程車隊,兩者之間沒有任何關係,但很容易讓消費者混淆;因此慈濟大愛向智慧局提出撤銷大愛無線車隊的商標權;大愛無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慈濟擁有全球高知名度,應給予更大的商標保護,因此判決大愛計程車隊敗訴。 「大愛無線」計程車隊規定駕駛一律穿襯衫打領帶,車上一束香水百合,在大台北地區提供載客服務。經查大愛無線計程車隊的商標(如圖),於2001年9月16日即已註冊公告取得保護,指定使用於第39類提供旅客之陸運、汽車客運、計程車客運之服務。 商標圖片 然而許多消費者因為「大愛」二字,常產生大愛車隊是否與慈濟有關的疑問;慈濟遂決定提請撤銷大愛無線車隊的商標。 慈濟從1998年起,陸續以「大愛」、「慈濟大愛」等中文文字申請商標註冊,而「大愛」二字2004年更是從第1類到第45類全部都提出申請,其中除了第 35類未取得保護外,其他類別則通通取得商標專用權。雖然2004年之前也有其他個人、商號或公司以「大愛」二字於其他類別申請商標獲准,但相較之下,大愛無線車隊因為經營規模較大,與慈濟大愛的商標造成消費者混淆的程度也最嚴重,所以慈濟才提請撤銷對方商標。 值得思考的是:高等行政法院以慈濟的高知名度為由,撤銷大愛車隊商標,似乎是認為慈濟大愛符合商標法第23條第12款「著名商標」的要件;然而著名商標跨類受到保護並非絕對,仍須視實際使用情況而定,慈濟大愛在醫院醫療等服務譽有高知名度,但在提供計程車客運服務是否為著名?不無疑問。 其次,大愛無線車隊在慈濟大愛取得「大愛」第39類商標登記前,即有多年使用之事實,並享有商標專用權。即使慈濟大愛後來取得大愛之商標專用權,大愛無線車隊仍得主張商標法第30條「善意合理使用」;只要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即可。 從非法律層面來說,大愛無線車隊因為要求駕駛整潔,以及與弱勢團體配合的形象,導致與慈濟大愛對消費者造成混淆誤認之虞,甚至最後遭撤銷商標,實不合理。而慈濟大愛取得幾乎所有領域的「大愛」商標保護,甚至因為公益形象而得到類似於著名商標的地位,然是否真有商標使用事實,是否符合其章程設立登記之目的,雖與商標法無涉,然從商標法立法目的出發,也不無商榷之餘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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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