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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大學校長妨害教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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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慈濟大學誣告游謙教授
April 12, 2008
慈濟大學誣告游謙教授
To:慈濟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From:游謙(宗教與文化研究所)
各位敬愛的委員:
小弟游謙不服1月22日慈濟大學校方對於我向教育部陳情「慈濟大學校長妨害教師工作權」,和「在網路上謊稱游謙教授的所有課程修課人數已達上限,不可再選」一事的答覆(參見附件一),特此向教師評議委員會申訴,懇請明鏡高懸,還我公道。
游謙因為發現學生論文捉刀,被二位學生聯手向校方誣告我多項罪名。「教學不力」部分幸得教育部2006年9月7日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2006年9月11日主持公道,還我清白(參見附件二、附件三)。「性騷擾」一案,因校方涉及多項重大瑕疵,目前仍在教育部審理中。
不幸的是,慈濟大學校方竟然於2006年5月至今在學校選課網路上謊稱游謙教授所有開設的課程「修課人數已達上限,不可再選」(參見附件四),害學生無法修習小弟開設的課程,損害學生及本人的權益。小弟於2006年6月14日向本院教師評議會(萬育維教授為主席)提出異議,院評會置之不理,小弟又於2006 年6月20日向本校教師評議會(王本榮校長為主席)提出異議,校評會同樣置之不理。小弟不得已,只好在2006年12月20日向教育部陳情(參見附件五)。教育部馬上要求學校處理。沒想到慈濟大學在2007年1月22日回覆教育部時竟說,「此類作業層次事務與校長無關」,小弟涉及「毀人名譽」,而且答非所問的說「仍依法發給薪資」(同附件一)。
其實,慈濟大學校方不止一次妨礙本人工作權,例如宗教與文化研究所就曾在2006年9月28日逕自召開所務會議,對外宣稱「游謙副教授為停聘狀態」(參見附件六),害我名譽受損、學生流失。小弟針對此事在2006年11月7日向人事室范揚晧主任陳情(參見附件七),卻沒有得到回復。不得已只好於2006年11月14日向教育部陳情(參見附件八),慈濟大學回復時竟然罔顧本所學業章程「學生如需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徵得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之同意」的規定,說是學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盧所長依規定召開所務會議討論」,然後又怪罪小弟陳情內容「避重就輕或誇大情事」(參見附件九)。
「慈濟大學校長妨害教師工作權」,以及「在網路上謊稱游謙教授的所有課程修課人數已達上限,不可再選」一事,小弟遵守規定一層一層向相關單位陳情,得到的卻是慈濟校方1月22日如此無理的回復,不得已只好求助於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懇請各位委員主持公道。

宗教與文化研究所
游謙 敬上

2007年2月7日
附件一
敬啟者您好:
有關台端陳情王本榮校長妨礙教師工作權疑義,慈濟大學之回覆如下:
一、查本校教師排課或學生選課此類作業層次事務與校長無關,故本校校長並無如陳情人所稱情事,而陳情人任意陳情及以「謊稱」及「老是說謊」等用詞毀人名譽行為,請陳情人審慎,切勿蹈法。
二、本校為保障教師工作權,即使已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之解聘或不續聘教師,在教育部尚未核准前,仍依法發給薪資(含本俸及學術研究費),無停發、減發或遲發情事。

教育部轉知
2007年1月22日

附件二
信件編號:200608300274
收文文號:0950911977
承辦單位:人事處
回覆內容:
您好:
您95 年8月30日的電子郵件我們收到了。所陳臺端遭慈濟大學不當解聘等節1案,依教師法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教師解聘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10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查慈濟大學所報 臺端解聘案,業經本部95年8月11日台人(二)字第 0950097789號書函退回該校查明在案。本案因涉具體事實認定,本部已另函轉請該校併案妥處,並注意陳情人身分保密之相關規定,本權責卓處答復您。
謝謝您的來信。祝 萬事如意
教育部

附件五
敬愛的部長:
小弟游謙因為發現學生論文捉刀,被二位學生聯手向校長誣告我「教學不力」及「語言性騷擾」。
「教學不力」部分幸得教育部主持公道,還我清白。「語言性騷擾」部分仍在學校審理中,但是令人傷心的是,王本榮校長竟然在案件尚未確定,便妨礙我的工作權,在網路上謊稱游謙教授的所有課程「修課人數已達上限,不可再選」。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3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小弟不知王本榮校長為什麼老是說謊,不但妨礙教師工作權,還損害學生的受教權,懇請部長主持公道。

慈濟大學宗教與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游謙 敬上


附件六
慈 濟 大 學 宗 教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 第一次所務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五時三十分
開會地點:E709宗研所辦公室
出席人員:盧蕙馨老師、余德慧老師、林美容老師
列席人員:研一班代李勝宏、研二班代黃珮瑜
紀錄人員:鄭淑瑜

討論議題:
一、研三學生更改指導教授。
說明:研四學生朱耀光及研三學生陳思樺原本指導教授為游謙
老師,但上學期末校教評會已通過不續聘游老師,目前
游老師為停聘狀態。朱耀光與陳思樺為如期完成論文,
已另外找張憲生與林美容兩位老師為指導教授,並將
於10月5日提論文計畫口試。
依照學業章程規定,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需通過所務
會議通過,故補請追認。
決議:經所上三位老師討論後,同意朱耀光同學更換指導教授
為張憲生老師,陳思樺同學更換指導教授為林美容老
師。
附件七
To: 范揚晧 主任(慈濟大學人事室)
Cc: 教育部高教司、教育部人事處
From: 游 謙(宗教與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親愛的范主任:
八月份,教育部已回函校方「沒有具體事實認定」,將我的解聘案正式以公函退回慈濟大學,還我清白。
但是,盧蕙馨所長卻在九月二十八日召開所務會議,謊稱游謙副教授已遭停聘,害我名譽受損,學生流失?我發信抗議後,三位教授也沒有宣布所務會議的錯誤,設法彌補我的損失。
敬請范主任主持公道,糾舉盧所長的不法行為。
游謙 謹上
2006年11月7日

附件八
親愛的部長:
八月份,教育部已回函校方「沒有具體事實認定」,將我的解聘案正式以公函退回慈濟大學,還我清白。
但是,慈濟大學盧蕙馨所長卻逕自在九月二十八日召開所務會議,謊稱游謙副教授已遭停聘(參見附件),害我名譽受損,學生流失。
我發信抗議後,三位教授完全不理睬。
敬請部長主持公道,糾舉盧所長的不法行為。

游謙 敬上 2006年11月14日

附件九
主旨:回覆 台端95年11月15日反映教育部部長信箱有關「盧蕙馨所長逕自召開所務會議」案,詳如說明段。
說 明一:依教育部95年11月21日台人(二)字第0950915730號函辦理,台端敘述盧所長謊稱游謙副教授已遭停聘,致名譽受損、學生流失,說明如下:經了解,本案起緣於受游謙副教授論文指導之學生(尚未至申請論文計畫口試階段)獲知游謙副教授受到學校三級教評會審議通過不續聘處分訊息,但該生擔心此將影響其論文口試及畢業進度,即使依法游謙副教授之不續聘處分應俟教育部核准通過,仍向宗教與文化研究所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因此,盧所長依規定召開所務會議討論學生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案,自非台端所稱「逕自召開」。爰此,游謙副教授在學校雖仍處於續聘狀態中,但三級教評會對游謙副教授之不續聘處分為真。因此,自無致其名譽受損情事,而學生對其權利保護之想法與做法,亦應予尊重。
二:台端歷次反映至教育部部長信箱內容之避重就輕或誇大情事,本校基於和諧及包容保護台端原則,未主動說明台端在校所涉及之不當情事,敬請台端知悉並請靜候教育部所組織之公正審查會議審議結果,教育部審議結果即使有利台端,此期間本校為回應台端所反映事項,而所做被動說明之內容,亦不免涉及台端,故再次敬請台端三思。慈濟大學
95年12月29日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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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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