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感於政府總能巧妙運用法令,其手段彈性之高、範圍之廣,簡直到了毫無紀律典範可言 ~~~ 決定來搜尋一下法規資料庫看到底有多少【謠言】視野。也許可以來猜猜看政府+立法者眼中的謠言背後的世界可能是長何狀相。
序號 |
法規名稱 |
狀態 |
內容 |
1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69-102年持續 |
第 10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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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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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會秩序維護法 |
80-102年持續 |
第 6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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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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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陸海空軍刑法 |
18-102年持續 |
第 7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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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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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傳染病防治法 |
33-102年持續 |
第 6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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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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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違警罰法 |
32-80 年廢止 |
第 5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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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二 於人煙稠密處所,或不遵禁令,燃放煙火或其他火器者。
三 當水火或其他災變之際,經官署令其防護救助,抗不遵行者。
四 於房屋近傍或山林田野無故焚炎者。
五 疏縱瘋人或危險獸蟲奔突道路,或闖入公私建築物者。
六 死於非命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告官署勘驗,私行殮葬,或移
置他處者。
七 未經官署許可,無故攜帶兇器者。
八 無故鳴槍者。
九 未經官署許可,舉行賽會或在公共場所演戲者。
十 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處所之主人或管理人,確知投宿人有
重大犯罪嫌疑,不密報官署者。
十一 營工商業不遵法令之規定者。
十二 經官署定價之物品加會販賣者。
前項第十款第十二款之違警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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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
53-90 年廢止 |
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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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駐軍及治安單位人員於獲悉飛彈襲擊情況後,除應特別注意維護防區
治安,並嚴防匪諜乘機散播謠言,從事擾亂外,並協助指導民眾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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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廣播電視法 |
65-102年持續 |
第 2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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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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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84-102年持續 |
第 90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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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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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懲治叛亂條例 |
38-80年廢止 |
第 6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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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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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
92-93年廢止 |
第 18-2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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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有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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