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謠言哪裡來
2013/05/23 23:11:37瀏覽216|回應0|推薦2

最近有感於政府總能巧妙運用法令,其手段彈性之高、範圍之廣,簡直到了毫無紀律典範可言 ~~~ 決定來搜尋一下法規資料庫看到底有多少【謠言】視野。也許可以來猜猜看政府+立法者眼中的謠言背後的世界可能是長何狀相。

序號 法規名稱 狀態 內容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69-102年持續
第 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2 社會秩序維護法 80-102年持續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3 陸海空軍刑法 18-102年持續
第 72 條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關於軍事上之謠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4 傳染病防治法 33-102年持續
第 63 條  
散布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流行疫情消息,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5 違警罰法 32-80 年廢止
第 5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七日以下拘留,或五十圓以下罰鍰:
 一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二 於人煙稠密處所,或不遵禁令,燃放煙火或其他火器者。
 三 當水火或其他災變之際,經官署令其防護救助,抗不遵行者。 
 四  於房屋近傍或山林田野無故焚炎者。
 五 疏縱瘋人或危險獸蟲奔突道路,或闖入公私建築物者。
 六 死於非命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告官署勘驗,私行殮葬,或移
   置他處者。
 七 未經官署許可,無故攜帶兇器者。
 八 無故鳴槍者。
 九 未經官署許可,舉行賽會或在公共場所演戲者。
 十 旅店、會館或其他供眾人住宿處所之主人或管理人,確知投宿人有
   重大犯罪嫌疑,不密報官署者。
 十一 營工商業不遵法令之規定者。
 十二 經官署定價之物品加會販賣者。 
前項第十款第十二款之違警並得停止其營業或勒令歇業。
6 臺灣地區遭受飛彈襲擊處理辦法 53-90 年廢止
第 6 條  
各地駐軍及治安單位人員於獲悉飛彈襲擊情況後,除應特別注意維護防區
治安,並嚴防匪諜乘機散播謠言,從事擾亂外,並協助指導民眾疏散。
7 廣播電視法 65-102年持續
第 21 條  
廣播、電視節目內容,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反共復國國策或政府法令。
三、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
四、傷害兒童身心健康。
五、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六、散佈謠言、邪說或淆亂視聽。
8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84-102年持續
第 90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9 懲治叛亂條例 38-80年廢止
第 6 條  
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搖動人心者,處無期徒刑或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92-93年廢止
第 18-2 條  
散布有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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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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