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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揭黑”被判誹謗罪 不是記者不受保護(轉貼)
2011/12/13 15:01:44瀏覽879|回應1|推薦0

美國俄勒岡州聯邦地方法院裁定,部落客並非記者,不能免於誹謗指控,克裏斯特爾·考克斯部落客上關於一家企業的言論屬於誹謗,需賠償對方250萬美元。這一判決可能對美國廣大部落客造成影響。

    部落客建揭黑部落格

    考克斯建立了數個與法律相關的部落格網站,譬如“行業揭發者”、“司法黑洞”、“俄勒岡訟棍”等。她在部落格上發表數篇文章,嚴厲指責投資企業黑曜石金融集團及其聯合創辦人帕德里克,稱他們在處理一起破產案時行為不檢。

    今年1月,黑曜石金融集團對她提起誹謗訴訟,指控她的攻擊性言論不屬實,要求賠償1000萬美元。考克斯在法庭上自我辯護說,所寫部落格內容結合了事實、評論和觀點。法庭11月裁定考克斯誹謗罪成立,賠償帕德里克和他的企業250萬美元。

    考克斯計畫證明帕德里克確有破產欺詐行為,從而證明自己的言論並非誹謗,然後提起上訴。

    考克斯在法庭上稱,部落格內容是事實,來自黑曜石金融集團一個內部訊息源,鑒於俄勒岡州的新聞“盾牌法”,她拒絕透露消息來源,但也因此無法證明部落格內容的真實性,或者將“誹謗”責任推給消息來源。

    不是記者不受保護

    美國媒體8日援引審理案件的法官埃爾南德斯的話報導,考克斯並不適用於新聞“盾牌法”,因為她未受任何一家正式媒體機構聘用。埃爾南德斯說,儘管被告自辯為“調查型部落格”,稱自己是“媒體人”,但沒有證據顯示她隸屬於任何一家報紙、雜誌、書籍、宣傳冊、新聞機構、通訊社、新聞特稿媒體、廣播電臺或網站、有線電視系統。

    新聞“盾牌法”向公認傳統媒體的記者提供法律保護,通常情況下免於誹謗指控,也有權不透露消息來源。(摘自網路)

短評:當部落客在部落格伸張所謂的正義,就必需提出證據,證明所言屬實。如果被誹謗的當事人提出名譽損失,但誹謗的人又提不出證據。就必需賠償名譽損失費。我認為這很合理。自從來到網路城邦寫文,看到有些網友,天天在伸張所謂的虛擬正義,就無比的厭惡與鄙視。如果網友的行徑已經觸犯法律,為什麼不提出控告呢?只會在部落格鬼吼鬼叫,但如果碰到不好惹的人,這些人就變成龜孫子,吭都不敢吭一聲,這是那門子的網路正義。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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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鳳哈佛 哈佛問學錄 得首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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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學歷史﹐所寫所談皆倡證據﹗剛由兩岸演講回來﹐還忙應邀德州演講JAN.6~10衷心祝福佳節新年如意健康﹗
2011/12/22 06:23


段譽(tuankochin) 於 2012-01-04 03:21 回覆:
抱歉!直到現在才回覆。也祝妳新年快樂,一切順利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