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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7 12:32:24瀏覽1212|回應2|推薦0 | |
天底下發生的事情,當下也許覺得有所失。但如果以長遠的眼光來看待,也許未必是失。如果不是因為在部落格打了一年多的筆戰,告了四位網友毀謗。如今才能夠以淡然的心態看待瀏覽率的高低,甚至把文章推薦關閉,不需要為了推薦而推薦。 部落格是匿名性質,誰也不清楚部落格背後的人,到底是什麼背景、品行、個性為何?既然一切都不清楚,這種互動本來就具有很高的風險性。如果有心人士刻意營造虛擬的人氣及形象,對網友「騙財、騙色」。的確很難預防。 但我也很不認同在部落格伸張虛擬正義,原因在於如果網友的行徑,已經觸犯法律,就以司法訴訟解決網路爭端,而不是呼朋引伴召集網友以文字聲討、撻伐。這不是伸張網路正義,而是文字暴力。只能夠對付沒有豐富筆戰經驗的資淺網友,如果碰到不好惹的網友,集體文字聲討、撻伐網友,伸張虛擬正義的行徑,將會變成笑話。原因在於如果被聲討的人意志力堅強,文字犀利,強烈反擊,而網友能夠做到的也就是不去瀏覽或推薦被攻擊網友的部落格。試圖以群體力量讓被攻擊的網友屈服。但如果被攻擊的當事人,關閉文章推薦,也不在意文章瀏覽率多寡,繼續我行我素的寫文,這種如同散沙一般伸張正義的行徑,就很難持續。 在部落格寫文多年,看了多起部落格爭端。我很好奇的是如果被攻擊的網友的行為,已經觸犯法律,為什麼不用司法訴訟解決網路爭端呢?不斷的在部落格糾結網友,聲討、撻伐、攻擊、批判,不僅無法解決網路爭端,反而增添無謂的困擾,但卻無助於爭端的解決。 因為告了四位網友毀謗,對如何以司法訴訟解決網路紛爭的處理,比一般網友還要瞭解。控告網友毀謗有二種形式,一種是公訴,另一種是自訴。公訴就是檢察官偵辦,毀謗的證據也由檢察官去追查、確認,要不要起訴,由檢察官裁奪。但毀謗的時效性是當事人獲知被毀謗開始算起半年以內有效。超過半年,就無法控告毀謗。網路的文字毀謗,因為網友都是以是匿名性質申請部落格,很難成立。除非能夠證明毀謗已經影響現實世界的名譽,否則很難勝訴。而自訴是由當事人聘請律師控告毀謗,證據是由提出控告的當事人提供,李敖告小S毀謗,就是提出自訴,所以法院很快的就開庭審理。毀謗官司剛開始都會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才會開庭審理。開庭審理一個月一次,大約二年時間。也就是說不管官司勝訴與否,如果執意控告,也要二年左右的時間,才能夠審理出一個結果。 但正如同李敖所言,打官司不要太在乎結果,而是過程。如果想要知道這些以骯髒文字毀謗網友的網路敗類的真面目,就先去警察局報案,毀謗案子立案之後,警方會先向網站管理人員調閱網友的IP位址資料,再向電信局或第四台調閱申請IP位址的申請人的姓名、地址及電話。等到警方查出對方是誰,再用自訴的方式,聘請律師控告對方毀謗,法院會先進行調解,屆時就能夠看到這些網路敗類的真面目。將網路爭端拉到現實世界解決,才是解決網路紛爭正本清源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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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