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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藝術與文化法規課程的宗旨
2012/02/10 21:59:27瀏覽253|回應0|推薦7

文化建設委員會將文化法規略分為以下三類:文化資產、文化藝術及文化創意等,其中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說明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1991年立法院首度通過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獎勵全民實施公共藝術方案,期望公部門及民間企業率先成為表率。因此這門課是以公民與法治教育的價值為底蘊,以公共空間的藝術品為呈現形式,促使學生關懷社會,學習有效地表達意見,有效地參與,並且完成行動方案。

    公共藝術長期存在於生活裡,對民眾的影響既是無形又十分深遠。它結合了公眾環境、藝術美學及人們參與的概念,它的形式可以是一件雕塑、行動藝術,或是聲音。基於生活性,在美感的基礎上,如能與當地文化、歷史產生關連,舉例說明藝術與社會之爭議事件,期望促使學生思考。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歷經二十年的實施與影響,數次修改條款以順應時代,一般民眾與學生不清楚公共藝術與公眾藝術的差別,這概念是來自法規、辦法的界定,課程裡援文化法規程序及藝術家公會等相關法規,在行動研究的進程裡釐清觀念,促進思考與討論,充實公民素養。    

        在行動面,本課程以「問題解決導向學習(Problembased Learning,簡稱PBL)」的方式來進行,透過該課程的設計,讓學生關懷生活周遭藝術文化的議題、案例,討論引發衝突的案例、爭議的問題進一步觀察生活周遭的相關問題,提出能夠落實的方案,尋找設置公共藝術可行的基地,將方案化為行動,透過模擬的說明會與公聽會發表成果,完成實務歷程。成果的呈現分為網路與紙本資料,期望與教育單位、基金會等交流,同時促進此課程回應社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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