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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1 12:39:51瀏覽223|回應0|推薦0 | |
立法院院會今(2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女性勞工每年新增5天有薪產檢假、3天半薪生理假,男性的有薪陪產假也從3天增為5天。此外,修法也提高罰則,雇主若涉性別歧視,將從現行的10萬元到50萬元罰鍰,調高到30萬元到150萬元。 現行性平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教育訓練、福利措施、薪資給付、退休資遣,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若雇主違反相關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且應公布違規雇主姓名或名稱,並限期改善。新法上路後提高罰鍰,明定雇主違反性別歧視相關規定,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另現行性平法規定,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陪產假3日,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但未有有薪產檢假規定。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5天;受僱者在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天,且產檢假及陪產假的薪資照給。 性平法修法後也放寬育嬰假規定,原本必須任滿1年才可以請假,現在任滿半年就可以請假;父母在未經法院認可收養前的「試行」期間,只要被收養的孩子未滿3歲,也能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和請領育嬰留停津貼。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增訂有薪生理假、產檢假,並延長陪產假日數等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 立法院於103年11月21 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表示,本次相關規定的修正,除可積極促進受僱者工作與生活平衡,鼓勵生育並建構友善懷孕受僱者及其配偶之工作職場,並可滿足父母雙方照顧年幼子女需求。此次修法重點為: 1、 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則。 2、 修正現行生理假給薪規定,有關併入及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部分,請假期間明定半薪發給。 3、 考量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之需求,參酌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十次(每次約需半日),增訂有薪產檢假5日。 4、 考量受僱者因配偶生產有陪伴之合理需求(如剖腹產住院天數較長),延長有薪陪產假至5日。 5、 考量因部分受僱者初入、轉換就業職場致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不足,及派遣勞工之工作年資不易累積,不易享有育嬰留職停薪權利,修正放寬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即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為協助建構國內友善的收養環境,修正放寬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於擬收養子女先期共同生活之期間,即可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7、 增訂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及主管機關給予補助之規範,以積極協助落實國內母乳哺育政策。 8、 加重雇主違反性別歧視禁止規定之罰鍰額度,提高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俾有效導正違法作為。 勞動部指出,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令公布後即可施行,預估產檢假每年受惠人數約14萬餘人、陪產假每年受惠人數約17萬餘人,至於放寬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要件後,每年受惠人數約2萬5千餘人。勞動部再次提醒,事業單位應即自行檢視內部管理規定,並依法辦理。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業務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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