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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責任制勞工 討加班費敗訴
2014/12/10 11:55:59瀏覽191|回應0|推薦0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2014.12.10

擔任電子公司銷售副理的游姓男子,以工作8年沒領過加班費,資遣後訴請討還230萬元加班費,法官查出他上班不定時、不定點,不屬於「責任制專業人員」,判他敗訴。

桃園地院調查,游姓男子任職電子零組件公司業務副理,去年被資遣後,以工作期間經常加班,但8年沒領過加班費,累計金額高達230萬元被扣發,向法院訴請公司給付加班費。

法院審理時,這家公司指出,公司設在台中,游在桃園工作,上下班是採開放網路權限打卡,只要電腦開機上網登錄就算上班,直到電腦關機為止,這段時間是否在處理公事,無從監督,且游從事銷售業務,屬於完成任務為導向的責任制工作,與一般定點、定時上下班的工作不同,原本就不得請領加班費,公司是以專業津貼取代,如果真有超時工作,可以報超時獎金,由主管簽核後發給,但游從未提出申請。

法官審理後,確認游不屬於勞基法規定的「責任制專業勞工」,判公司不用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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