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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出勤 要給工資也要補休
2015/01/07 17:52:24瀏覽282|回應0|推薦0

2015-01-07 聯合報 記者許俊偉/台北報導

雇主若非特殊狀況,讓勞工在「例假」停休工作,現行會被開罰230萬元,且應加發一天工資。勞動部認為,例假就是要讓勞工休息,不該只是「用錢來抵」,未來雇主若違法要求勞工例假出勤,加發工資外,還得另外讓勞工在七天內補休,否則再罰一次230萬元,預計明年上路。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例假」,且例假嚴禁停休,只有在天災、事變(如戰爭、重大傳染病)或突發事件等特殊狀況,雇主才能要求勞工例假出勤。但勞基法也規定,國定假日或特休等「休假」,經勞工同意,雇主可要求勞工出勤,只要有加倍發給工資(亦即兩日薪,有的雇主會以補休代替加發工資)即不違法。

部分雇主可能不清楚法規,或刻意把「休假」的停休規定偷渡到「例假」,以致實務上,常見雇主也以加發工資的方式,違法要求勞工例假出勤。現行只要被勞檢發現或遭勞工檢舉查證屬實,雇主僅會被開罰230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劉傳名表示,例假的設計是為了避免勞工長時間、連續多日工作,勞工若出勤,雇主不該只是「用錢來抵」,還是應讓勞工真正休息,因此應事後補休。

劉傳名說,該修正已併在這次勞基法縮短工時的修法草案中,上周送交行政院,力拚立法院下會期完成立法。

不過,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等勞團昨赴勞動部抗議,不滿勞動部草案縮短正常工時卻又同時拉長延長工時,主張除了每周正常工時40小時外,也應廢除責任制、提高加班費標準、消滅12小時變形工時及落實特休假。

20150107 中時電子報 洪欣慈/台北報導

雇主以「趕工」為由叫勞工取消例假,未來除需罰鍰、工資加倍,還需另補1天假給勞工!依《勞基法》,勞工每7日至少應有1日例假,雇主只有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要求勞工例假出勤,但雇主常逕自取消例假,勞動部擬修法明定相關規範。新法最快明年實施。

勞動部將《勞基法》修法草案送至行政院,包含正常工時、加班、出勤記錄等細項修正。其中例假部分,現行雇主只有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才得視需要要求勞工出勤,若違法可罰2萬至30萬元,且勞工當日工資需加倍發給,未來修法後將再追加,雇主需另於工作結束後7日給予勞工補休。

勞動部表示,實務發現很多雇主未遵守「每7天應給1天例假」,常以趕工、急單等情況要求勞工例假停休,過去違法雇主僅要求罰鍰及補發工資,為落實勞工權益保障,研擬加強執法力道,並將規範明文入法,未來雇主若經查違法,即可開罰,若未補發加倍工資及補休,還可再加罰。

至於何為突發事件,依勞動部解釋,應視事件是否為無法預知、非屬循環性及是否需緊急處理為判斷。

另外,《勞基法》僅要求雇主應將工資總額、計算項目等記載在工資清冊中,修法後,將要求雇主每月隨同薪資發放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給勞工,讓勞工更清楚更知道薪資來源。

另外,台灣勞工陣線、高雄市產業總工會等勞團數十人昨上午到勞動部前抗議,訴求勞動部在調降法定工時到單周40小時之外,應同步廢除84-1條責任制條款、提高加班費、消滅變形工時及落實特休年假,才能有效降低台灣勞工年總工時。

勞動部回應,加班工時上限由現行46小時提高到60小時,是經過30多場勞資座談會議溝通後達成初步共識,因考量部分勞工有以加班費增加收入需求而放寬,但顧慮勞工身心,單日正常工時連同加班工時合計仍不得超過12小時;目前修法草案已送行政院,會盡速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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