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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訴求勞工董事 學者:長榮提告於法無據
2019/06/21 18:16:29瀏覽957|回應0|推薦0

@小編絕對支持喔,要求設立勞工董事,其實就是要求事業單位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的方法之一,對工會來說當然也算是調整事項;又不是要你把公司的所有權讓出來,這樣當然就不行啦。除非......腦筋急轉彎....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9635/3885186?fbclid=IwAR2YmevhePgBSvvY6XjM-mdqR5TOxev0DFeHRJAAmtCG4yZHs_SA3TxGfbc

//長榮航空勞資協商破局,長榮航空公司總經理孫嘉明今天表示,工會提出勞工董事的訴求,依法並不屬於調解事項,因此公司將對此提出非法罷工告訴。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教授成之約指出,團體協約法本來就沒有那麼清楚區分哪些不能談,當然與法律牴觸或禁止的事項是不可以列入協商,其他並沒有那麼嚴格的規定。

成之約舉例,法定每週正常工作時數是40小時,當然勞資雙方不能協商把工作時間變成42小時或48小時,就算協商有結果,但與法律規定牴觸,協商基本上是不被承認。

成之約說,工會提出勞工董事的訴求,長榮航空公司大可以主張這與法無據,或與現行實務運作有衝突,但好像沒有必要針對這議題指責勞工罷工是非法的情況;他覺得「有點巧立名目」,這是對工會做出強硬作為。

成之約認為,長榮航空公司提告基本上是於法無據,團體協約法針對團體能約定的事項範圍很廣,本來談判協商就是這樣,除了勞工董事,涉及勞動條件、薪資福利待遇等,也都是談判協商過程中雙方實力策略的展現。

成之約指出,現在空服員工會提出協商的事項很多,談判破裂是因為很多事項都談不成才造成這樣的結果,不明白長榮航空公司怎麼單獨挑選法律沒有規範禁止的事項,去提告罷工非法,在法理上站不住腳。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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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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