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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 放寬職訓津貼發放規定
2014/11/18 16:11:08瀏覽208|回應0|推薦0

【聯合晚報記者陳素玲即時報導】2014.11.18

  為鼓勵失業被保險人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就業技能,並保障其訓練期間生活,勞動部日前函示,對已領滿失業給付且離職退保多年的勞工,日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數制職業訓練者,如未曾有拒絕參加情形,仍可依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聯合報記者許俊偉即時報導】2014.11.18

為鼓勵失業被保險人參加職訓提升就業技能,並保障其訓練期間生活,勞動部已函釋,針對已領滿失業給付且離職退保多年的勞工,經公立就業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訓者,仍可依規定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勞動部勞保司長石發基說,職訓生活津貼最多發6個月,每月發給原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去年約有24千多件職訓生活津貼核付件數。

石發基說,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非自願離職勞工應於離職退保日起2年內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訓者可請領職訓津貼,但考量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時,可能沒有合適的職訓課程或被優先推介就業,因此函釋已領滿失業給付且離職退保多年勞工,日後若有接受職,仍可依規定請領職訓生活津貼。

石發基說,上述請求給付權不因離職退保多年而受影響的解釋,不包括公立就服機構提供適當職訓課程,但勞工拒絕參加者。

已領滿失業給付者,日後如經安排參加職業訓練,且無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求權利不受時效影響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103-11-18

為鼓勵失業被保險人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就業技能,並保障其訓練期間生活,勞動部日前函示,針對已領滿失業給付且離職退保多年之勞工,日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者,如未曾有拒絕參加的情形,仍可依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勞動部表示,現行《就業保險法》第25條規定,勞工應於離職退保之日起2年內辦理求職登記,惟考量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當時,可能沒有合適的職業訓練課程或宜優先推介就業情形,因此函示已領滿失業給付且離職退保多年之勞工,日後若確有接受職業訓練的需求者,除非曾經發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職業訓練課程,但勞工拒絕參加情形外,仍得依規定請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請求給付權利不因已離職退保多年而受影響。

業務單位:勞動保險司

聯絡電話:02-8995-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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