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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內政部長書(公務員推諉卸責.如組成足球隊參加世界盃肯定拿金牌)
2015/08/20 13:42:26瀏覽626|回應0|推薦1
 請問部長:公寓大廈的法定騎樓遭惡鄰以鐵捲門佔據~該由哪個單位開罰?


部長:

       您好!



草民於台南市政府提出之陳情檢舉.全文如下:

違規檢舉函

檢舉人:岳XX  身份字號:D120074XXX 電:0973852XXX

Email:tom19661217@yahoo.com.tw

住: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號X樓


一、主旨:

本大樓法定騎樓遭一樓店面(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何X燕).14(黃X妤).16號(蔡X圓))長期設置鐵捲門佔據;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與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之3。特此提出違規檢舉。


二、事實:

    為就本大樓之法定騎樓長期遭店面住戶(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14、16號)設置鐵捲門佔據致完全壅塞,雖經工務局「南市工使一字第1040565642號」文所示,查報違章建築列管在案;但礙於市府人員、資源、預算之嚴重不足,待拆違章個案達近三萬件,強制拆除還我居民正義之日只怕陳情人有生之年難以得見。故此提出檢舉,懇請  相關單位取締開罰,以收遏阻之效,實現社會最基本的公平正義。


     該違規者之行為符合 

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B.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之3與33條之1:第九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

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第三十三條 之一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按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之法律效果)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該違規行為應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開罰取締,應無疑義。此有交路字第0990021382號函可供依據(可請一分局交通組出示)。


   按上所述,請貴單位確實依照相關法規進行取締開罰之動作。法規之處罰目的在於制止!世上本就君子少小人多;君子自省只恐德性有虧,而小人無不畏刑畏罰(君子怕丟臉,小人怕挨打)。如無刑罰,則小人何所懼也?既然強制拆除窒礙難行,以罰逼拆應是最節省國家社會資源成本之唯一辦法!

   如貴單位認定裁罰非貴單位之權責,懇請惠賜書面說明與相關法規依據。


此致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檢舉人:岳XX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


因警政署與營建署皆屬內政部轄下之部門.

目前草民所遇到的難題是:警察單位與工務局交相推諉.有如踢足球一般.如果組隊去踢世界盃為台灣爭光搞不好還能拿到金牌!


草民斗膽請教部長:到底是哪個單位該去開罰?

違建既不拆又不罰.到底是哪個單位廢弛職務.應作為而不作為?


請部長為草民釋疑~並做成範例通令全國!如有可能.草民斗膽請求部長給予草民書面說明!


最後並請求部長直接責令有關單位前往開罰取締.以維護國家公權力之尊嚴!


並祝


    順利  健康


              來自台南市的小市民  岳XX  敬上
( 創作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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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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