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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9 05:54:33瀏覽3653|回應0|推薦2 | |
刑事答辯狀(二) 案號:104年偵字第10658號 股別:黃股 案由:妨害名譽 被告:岳XX 出生年月日: 身份字號:D120074XXX 電話:0973852XXX 住: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號X樓
為被訴涉嫌妨害名譽罪,依法提起答辯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與265條對告訴人提起誣告之告訴。
事實與理由: 一、 請 鈞長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之規定,為有利於被告之處分。
告訴人蔡X圓對被告提出告訴之理由僅為本大樓之公告。被告並未擔任管委會任何職務,所有公告亦非被告所張貼。故被告與本案絲毫無涉,懇請 鈞長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之規定,迅為不起訴處分;以還被告清白,以彰法律尊嚴,使被告得以免於遭惡鄰之長期精神與名譽迫害。
二、 告訴人之惡形惡狀琳瑯滿目、罄竹難書;本案之起因乃告訴人拒繳管理費(含公共基金)而起。繳納管理費乃大樓住戶最基本的義務,刑事訴訟法157條明文: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告訴人為達其拒繳管理費之蠻橫目的,行誣告濫訟之實,行逕何其惡劣無恥!
三、 告訴人因昔日違規影響公共安全遭被告檢舉並進而拆除違建,故認被告對其有不共戴天之仇;為此竟以子虛烏有之事由,意圖使被告受刑事之處分。核其行為,已符合刑法169條誣告罪之要件。懇請 鈞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七條之規定,對蔡X圓提起誣告之公訴,以維社會之公平正義。
四、 蔡君之種種行為只能以【瘋狂】二字來形容。東西方哲人老子與蘇格拉底皆曾說過:「天欲其亡,必令其狂。」如若人人皆以妨害名譽之告訴來要脅恐嚇管委會對管理費欠繳催收不敢進行,台灣所有大樓的安全維護與日常運作皆須停擺;管理費之繳納有如納稅人繳稅給國家是同樣的道理。本大樓從前之公告無不引用相關法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江南天下社區住戶規約所賦予的權責辦理,並無不當。
五、 人類與其他動物最大的差別在於使用工具與道德觀(知廉恥)。蔡君不思其拒繳管理費對大樓造成的直接傷害與間接傷害,毫無愧疚之心。尤有甚者,竟以恐嚇報復之意思對大樓其他住戶行誣告之實。顯見其毫無悔意,罪無可逭!即便被告心存惻隱,亦絲毫尋不出任何可原宥之理由。
結論: 鈞署之精神「執法濟世,充任社會良心;鋤惡扶弱,重現人間正義。」常令被告為之神往與景仰。唯被告稍有異見,鋤惡扶弱若作鋤惡扶善似乎意境更為讓人感動。蓋因弱並不代表善,弱與可憐亦非侵害他人為所欲為的理由。
被告長年於慈善團體擔任志工,在中途之家輔導過許多邊緣人個案,每個人背後都有一段故事,究其因果,深感「可憐之人必有可惡之處」;亦曾於南部縣市監所擔任榮譽教誨師,被告對受刑人皆以愛心分享歷史故事與個人的人生觀,對待毫無關聯的陌生人皆能如此,又怎會對朝夕相處的鄰居行侵犯之舉?
懇請 鈞長依蔡君所提之證據與刑法、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迅為不起訴處分,並對蔡君提起誣告公訴;以還被告清白,彰顯社會良心,重現人間正義。
謹 狀
台南地方法院地檢署 公鑒
具狀人:岳XX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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