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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0 20:47:32瀏覽1509|回應0|推薦2 | |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A 身分證: 住: 電話: 被告:D 住: 為被告涉嫌侮辱、傷害、毀損等案件,爰依法提呈告訴狀事: 一、身分關係簡介: B為「XXXX」大樓主委﹙管理負責人﹚,C為大樓管理員〈管理服務人〉、前任主委,A與B為夫妻。 D與E為夫妻,係大樓中之惡劣住戶;因居住單位狹小卻飼養許多寵物然而從未清潔寵物與居住環境,平日髒亂邋遢,待人粗鄙無禮;多年來其居住單位裡瀰漫濃重的惡臭味並孳生寄生蟲,惡臭隨著空氣對流散佈至大樓每個角落,令人作嘔,所有住戶皆苦不堪言。因其已嚴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之相關規定,故B、C二人依管理服務職權對被告二人勸導並限期改善(見證物一);但被告夫妻二人置之不理甚至變本加厲,動輒惡言相向語出不遜。於是B依主委職權逕向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科舉報;又因對被告夫妻二人催繳積欠數月之管理費,故被告夫妻二人對B、C懷恨在心,尋釁伺機報復、無端興訟,其惡劣行徑罄竹難書。 二、案發時間: 102年5月28日下午約1點至1點40分左右 三、案發經過: 被告夫妻二人於案發時間由外歸來,在管理處對B、C二人惡言相向,種種舉動令B、C二名煢煢弱女心生畏懼;故B打電話給告訴人A,A立即下樓然後對被告D說:「不要對兩個女人逞其威風耍其無賴,有本事對著我來」。詎料D惱羞成怒,以諸般穢語應對﹙見證物二﹚,雙方爭吵過程中,D以暴力攻擊A﹙見證物三﹚,造成A臉上身上多處傷勢,並傷及頸椎;經台南市立醫院急診室診斷治療後以頸圈固定﹙見證物四﹚。衝突過程中,D揮擊A之頭部,使A之眼鏡飛落地上,致鏡框產生裂縫(鏡框庭呈)。A未免於承受D之連續攻擊,故奔逃至大樓外後利用機會將D壓制於地上,使其無法再施暴力;並請C即刻報警,經台南市第一分局XX派出所員警前來處理,方結束D之犯行。 D之暴力犯行中並波及B、C二人,造成B大腿瘀傷以及C的手機毀損。 四、結論: 按上所述,被告已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故告訴人於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告訴乃論提告時效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謹 狀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鋻 附呈證物一:管理委員會勸導通知函一份。 附呈證物二:聲音光碟一張。 附呈證物三:大樓監視錄影翻拍光碟一張。 附呈證物四:台南市立醫院驗傷單。 證人一:B 身分證: 住: 電話: 證人二:C 身分證: 住: 電話: 具狀人: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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