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抗議函(警察欺善怕惡.畏懼多數暴力)
2015/07/30 01:38:50瀏覽684|回應0|推薦1

抗議函

抗議人:岳XX 電話:0973852XXX Email:tom19661217@yahoo.com.tw

住: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號X樓

一、 主旨:

為南市警一督字第1040334356號書函,內容言不及義、推諉卸責、毫無自省之意,提出嚴正抗議並退回書函;並請針對事實正面回應並督促執勤人員確實取締開罰。

二、 事實與訴求:

本大樓法定騎樓遭一樓店面(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號<何x燕>.14號<黃x妤>.16號<蔡x圓>)長期設置鐵捲門佔據;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

警察之任務:依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等四項。又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為警察之主要任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條(名詞釋義)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七條之一(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八條(處罰機關)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前項處罰於裁決前,應給予違規行為人陳述之機會。

第八十二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違建之認定拆除權責在於工務局,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罰權責在辛苦的警察先生。法律之下,只有對與錯,而不是多數與少數!不合法不合理之長久既存事實還是違法!違法就是違法,豈容有轉彎漠視之理?

法定騎樓就是道路,在道路設置阻礙物就是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1,為什麼不開罰? 為什麼不開罰? 為什麼不開罰?

很重要所以要說三次!

為什麼不開罰? 為什麼不開罰? 為什麼不開罰?

很重要所以再說三次!還要再說三次嗎?

***本人之訴求: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1」連續開罰。如不開罰,請賞檢舉人「免罰金牌」乙面,爾後檢舉人與檢舉人親屬違規亦比照辦理,不許開罰以示公平。

2. 這一個多月以來檢舉人透過各種報案平台(110.交通大隊.新營警察總局.第一分局)檢舉,警察單位不曾舉發取締之過程書面說明與相關行政疏失究責。

3. 敬請詳細書面說明回覆本人(請勿文不對題、答非所問,狗屁不通的制式樣板回復通通敬謝不敏!〝也就是請回覆【人話】﹝正常人聽得懂的話﹞〞)。

檢舉人長期奔走之目的,無非是為本大樓所有住戶尋求居住安全與居住正義。憲法開宗明義:人民有免於恐懼之自由!而未雨綢繆,使人民免於災害更是公務員之天職!法規之處罰目的在於制止!世上本就君子少小人多;君子自省只恐德性有虧,而小人無不畏刑畏罰(君子怕丟臉,小人怕挨打)。如無刑罰,則小人何所懼也?長此以往,積非成是,則社會秩序大亂,社會最基本之公平正義不復存矣!法律豈非淪為太監的保險套?看看就好,用不到!沒屁用!

三、 結論:檢舉人提出之檢舉事項為交通違規,請警察單位確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取締。至於該違規三戶是否涉及其他罰則與刑責,應非所問;況且在其他處分落實執行前,違規人之違規事實仍持續進行中,仍然持續妨礙交通,於法於理皆應開罰取締。如警察單位仍堅持不開罰,懇請惠賜書面說明與不開罰之法條依據。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若眾人之惡非為惡,長此以往積非成是,社會將秩序大亂,公平正義不復存在!

檢舉人將持續掛號檢舉,直至違法違規之不公不義自動消失或被動消失為止!如若警察單位持續畏懼多數暴力,不肯開罰;本人將提出申訴檢舉警察單位行政怠惰與瀆職!

附註:退回第一分局書函正本(請針對事實正面回應,本人不喜歡打太極拳)

憤怒的小市民 岳XX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 不分類不分類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om19661217&aid=26813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