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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0 01:27:58瀏覽3051|回應0|推薦1 | |
刑事答辯狀 案號:104年偵字第10658號 股別:黃股 案由:妨害名譽 被告:岳XX 出生年月日:55/12/17 身份字號:D12007XXXX電話:0973852XXX 住: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號X樓 為被訴涉嫌妨害名譽罪,依法提起答辯事。 一、 告訴人蔡X圓於7月15日偵查庭上所提出控告被告之理由僅為本大樓管委會之公告與勸導通知。被告並未擔任管委會任何職務,所有管委會公告亦非被告所張貼;證人柯X良(當時之主委)已於庭上作證陳述。 二、 蔡君長期拒繳管理費,其於庭訊中亦直認不諱。繳納管理費乃大樓住戶應盡之基本義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與38條明文: 第二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第三十八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又按本大樓「江南天下社區住戶規約」(附呈證物一)第22條第四項:(四)、管理費積欠達三個月之住戶,限制搭乘電梯、停止郵件代收與垃圾處理﹙如有特殊急難情形者,可免予限制處分﹚;管理委員會應公告住戶姓名並積極催收。如無其他急難情節而拒繳者,管理委員會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故管委會對蔡君之處置完全依照相關法規賦予之權責辦理,並無不當。 三、 蔡君對被告懷恨已久,情由已於7月15日庭呈之準備書內詳述。 蔡君長年拒繳管理費,至少長達一、二十年。兩年前,數名住戶深感「島狹颱風強,池淺王八多」之理,商請被告為本大樓奉獻心力、樹立典章制度以除弊端並於法有據從而制止違規與不公不義之大樓亂象。故而推舉被告之配偶(蝸居之區分所有權人為被告之配偶)為主委,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本大樓二十餘年來頭一次)制定大樓生活規約並於台南市工務局使用管理科報備核准成立管理委員會。蔡君因此必須繳納管理費,故而對被告懷恨在心,此其一也。 蔡君於屋後與本大樓一樓10號之3間的防火間隔也就是天井,為圖自己不法之利益設置鐵皮圈圍危害本大樓公共安全甚鉅。經被告陳請工務局介入處理,進而拆除;故而對被告懷恨之心更甚,此其二也(附呈證物二)。 四、 蔡君之所有法律動作皆以無理要脅意圖達其拒繳管理費之蠻橫目的。甚至於6月29日東區調解委會員無理要求管委會登報道歉,已為本大樓管委會凜然拒絕﹙附呈證物三﹚。況古人有言:「濫訟之人必非良善之輩」,告訴人應循其他正當管道溝通解決問題,善盡住戶應盡之義務,而非一味耍橫耍潑。 綜上所述,告訴人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顯無理由。懇請 鈞長明鑑,並為不起訴處分,以還被告清白,以維法律尊嚴。 謹 狀 台南地方法院地檢署 公鑒 附呈證物一:【XX天下社區住戶規約】一份。 附呈證物二:違規勸導通知與檢舉函影本各一份。 附呈證物三:管委會拒絕出席調解說明影本一份。 具狀人:岳XX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拒絕出席調解說明 一、 主旨: XX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於台南市政府工務局使管科登記核准成立以來,處理大樓公共事務與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告知,無不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XX天下住戶規約」所規定之權責執行。迄今並無與任何住戶有刑事訴訟之情形發生。何來刑事調解? 二、 說明: 對照人蔡女士長期以來違規情事不勝枚舉:佔據防火巷(已舉報拆除),以鐵捲門佔據法定騎樓(工務局已列入管制排拆),拒繳管理費(目前欠繳達12個月,已訴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於大樓外牆擅自裝置鐵皮破壞大樓外觀….等;並長期自外於大樓管委會、藐視管委會。管委會不願隨其節奏起舞,故而拒絕出席調解並提出書面說明。 三、 建議: 如蔡女士有任何不滿,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提出書面申請調閱相關資料,或自行蒐證向台南市工務局使用管理科提出檢舉申訴,或者自行具狀提告(但請留意誣告之刑責與民事侵權損害之賠償責任)。 如欲清償積欠之管理費與訴訟費用及利息,請逕向管委會申請清償並簽立切結書;又或者以「清償債務」為由,向貴單位提出調解申請。 XX天下基地上的60戶皆須接受管委會的管理與違規制止並按時繳納管理費。 此致 台南市東區調解委員會 XX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地址: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號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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