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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31 04:28:38瀏覽4906|回應0|推薦0 | |
公寓大廈的騎樓被惡鄰霸佔該怎麼辦? (一)準備文件資料: 1. 大樓使用執照謄本(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向管委會申請調閱影印,如已遺失,需登報作廢然後向工務局建管科申請補發) 2. 大樓一樓建築平面圖(同上述方法取得) 3. 騎樓所在地之建物謄本(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拍照向工務局檢舉違建(透過書面、臨櫃、電話、網路)。 (三)向稅務局申請土地稅騎樓地減免(稅務局會實地勘驗並回覆因違反騎樓設置目的致無法依土地稅法減免優惠;以此回文可聯絡大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提起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告訴與刑法強制罪<告訴乃論>) (四)向警察單位檢舉交通違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1);個人建議直接到分局掛號,並留存副本加蓋收發章。如下: 交通違規檢舉函 檢舉人:岳XX 身份字號:D120074XXX 電:0973852XXX 住: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號X樓 一、 主旨: 本大樓法定騎樓遭一樓店面(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14.16號)長期設置鐵捲門佔據;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特此提出交通違規檢舉。 第八十二條(阻礙交通之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二、事實與理由: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第三條(名詞釋義)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第七條之一(舉發)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八條(處罰機關二、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由警察機關處罰。 三、 結論:檢舉人提出之檢舉事項為交通違規,請貴單位確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取締。至於該違規三戶是否涉及其他罰則與刑責,應非所問;況且在其他處分落實執行前,違規人之違規事實仍持續進行中,仍然持續妨礙交通,於法於理皆應開罰取締。如貴單位仍堅持不開罰,懇請惠賜書面說明與不開罰之法條依據。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如若眾人之惡非為惡,長此以往積非成是,社會將秩序大亂,公平正義不復存在! 檢舉人將持續掛號檢舉,直至違法違規之不公不義自動消失或被動消失為止! 檢舉人願24小時配合貴單位提供建物謄本與建築平面圖等可供確認違規行為確係屬法定騎樓(道路)設置妨礙交通之物的證據 ! 檢舉人: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五)向地檢署提起公共危險之告訴(不想身分曝光可用告發)。如下: 刑事告訴狀 案號:104年 字第 號 股別: 股 告訴人:岳XX 出生年月日:55/12/17 身份字號:D120074XXX 電話:0973852XXX 住: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號 電子郵件信箱:tom19661217@yahoo.com.tw 被告:蔡X圓 住: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6號 被告:黃X妤 住: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4號 被告:何X燕 住: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號 為被告等涉嫌公共危險案件,爰依法提起告訴事。 事實及理由: 被告等三戶長期設置鐵捲門佔據大樓之法定騎樓(證物一),業已觸犯刑法185條壅塞道路之公共危險罪。經台南市工務局認定違建在案,並開立拆除處分書勒令限期自行拆除;未料被告等竟罔顧大樓所有住戶之公共安全與交通安全,為圖私利而蔑視公權力,違法行為依然故我。告訴人為自身與所有大樓住戶之居住安全,不得已提起告訴。 被告該三戶於本大樓興建入住後即享受騎樓建物之房屋稅免徵優惠,直至87年經台南市稅務局清查後發現違背設置目的而被取消騎樓建物之免稅優惠,其法定騎樓之地位至為明顯;況有本大樓建築使用執照與大樓一樓建築平面圖可供佐證(證物二、三)。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解釋,騎樓就是道路,就是供公眾通行往來之地;而被告等設置鐵捲門佔據法定騎樓之行為,不僅妨礙本大樓住戶自車坡道離開大樓之行車視角,更因被告等之違法行為使大樓臨接路面之出口與逃生空間縮減成車坡道大小,一旦發生不可測之災害,勢必造成阻礙逃生與不必要之生命財產損失。 按上所述,被告等觸犯刑法185條公共危險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與刑法189-2之犯行至為明確;懇請 鈞署迅傳被告三人出庭,依法繩之,以障良善。 謹 狀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呈證物一:彩色圖片三張。 附呈證物二:大樓建築使用執照謄本影本一份。 附呈證物三:大樓一樓建築平面圖(竣工圖說)影本一份。 具狀人: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六.向工務局提出取締開罰檢舉 違規檢舉函 檢舉人:岳XX 身份字號:D120074XXX 電:0973852XXX Email:tom19661217@yahoo.com.tw 住: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號X樓 一、主旨: 本大樓法定騎樓遭一樓店面(台南市東區崇明XX街XX巷12(何X燕).14(黃X妤).16號(蔡X圓))長期設置鐵捲門佔據;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與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之3。特此提出違規檢舉。 二、事實: 為就本大樓之法定騎樓長期遭店面住戶(台南市東區崇明十四街60巷12、14、16號)設置鐵捲門佔據致完全壅塞,雖經工務局「南市工使一字第1040565642號」文所示,查報違章建築列管在案;但礙於市府人員、資源、預算之嚴重不足,待拆違章個案達近三萬件,強制拆除還我居民正義之日只怕陳情人有生之年難以得見。故此提出檢舉,懇請 相關單位取締開罰,以收遏阻之效,實現社會最基本的公平正義。 該違規者之行為符合 A.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B.市區道路條例第9條之3與33條之1:第九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 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 (市)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第三十三條 之一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按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之法律效果)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該違規行為應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開罰取締,應無疑義。此有交路字第0990021382號函可供依據(可請一分局交通組出示)。 按上所述,請貴單位確實依照相關法規進行取締開罰之動作。法規之處罰目的在於制止!世上本就君子少小人多;君子自省只恐德性有虧,而小人無不畏刑畏罰(君子怕丟臉,小人怕挨打)。如無刑罰,則小人何所懼也?既然強制拆除窒礙難行,以罰逼拆應是最節省國家社會資源成本之唯一辦法! 如貴單位認定裁罰非貴單位之權責,懇請惠賜書面說明與相關法規依據。 此致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 檢舉人:岳XX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 以上為基本步驟,需要極大的耐心與因循苟且得過且過的公務員周旋。警察一般是不願意對此開出罰單,而違建強制拆除只是愚弄百姓的說詞罷了。拿台南市來說,目前有3萬多件違建待拆,而工務局一年大概拆不到500件。所以強制拆除要看到確實執行,以我年近半百來說起碼得活到110歲才有機會看到! 既然政府冀望不上,只能自力救濟。【用罰單來逼這些惡鄰自行拆除】是最節省社會成本的方法;重點是得有充足的戰鬥力跟不願意開單告發的警察單位進行攻防,並積極向市政府陳情或者向政風室申訴,最後警察也沒有理由不開單。 追求公平正義的路窒礙難行,願與有此困擾的朋友分享並找出更好更有效率的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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