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烏賊臭美,自比水門
2013/09/18 05:32:59瀏覽2811|回應9|推薦62

Woodward 與 Bernstein,華郵記者

話說老頭住地美國,近日是天災不斷(卡羅拉多州發大水,淹水近兩萬戶,也不見有人尋“大禹“),人禍連連(一個精神病患,居然帶槍進入DC海軍司令部,殺了13人)。

此為閒話不多說,正題是貪官污吏滿天下,要抓。誰抓呢,天災人禍不斷的民主聖地美國,就是媒體及FBI在抓。

天下烏鴉一般黑,可是如果自稱”第四權”的媒體,不但不抓貪官烏鴉,反而幫烏家弟弟,烏賊,施放煙幕,混淆視聽,借以脫身,可是夠可惡。

烏賊們,遇事耍賴,愛放煙幕,準移目標。(昨日,乾脆身穿黑衣扮黑幫,佔據國家殿堂,是支援四海幫選總統?還是萬聖節舞會預演?還是慶祝黑手黨黨慶?)

放什麼煙幕?烏賊說,馬利用監聽鬥爭王柯,是東廠特務治國,這種總統,不但違憲,還把我們帶回大明王朝,更學鬼佬,是台灣水門,打壓異己,應該彈劾,罷免,或者自請辭職。

王案的癥結,是政客干涉司法,可是煙幕彈一放,媒體跟著政客民嘴起哄,只炒作人情(嫁女兒),監聽,東廠,特務治國,甚至沾沾自喜,比上水門案。

且不說,嫁女兒,不只是大明王朝,在今日中華民國,法律位階等同青天白日勳章,是免死金牌。

只說:監聽,東廠,與水門案。

監聽有何不對? 現代國家不准司法官自由心證,辦案要有證據,監聽(wiretap)就是收集證據。美國東廠(NSA,FBI),各級檢察官,警察一天到晚跑法院,申請監聽票(permit)既是為偵查辦案收集證據。

台灣媒體民嘴,跟著烏鴉烏賊起舞噴霧,說監聽不合法,是特務治國,胡說八道!沒有法官許可的監聽,是不合法,但是如果有法院許可,就是合法監聽。

至於特務,有什麼不對的?調查局,安全局,警察局一些部門,不都是特務。這些特務不都是國家公務員,你立法院同意,預算通過設立的。他們抓到執政黨的貪官,是奮力從公,抓到反對黨,就是特務治國?

至於“水門案”更是可笑,一般傻民連幾號水門都搞不清,也跟著起哄。

水門案是歷史大案,可是有幾個事實的特徵:

1,警察據公寓(水門大廈)保全通報,抓到五個竊盜(burglars),破門(break-in)偷竊。

2,有人付錢,僱傭這幾個竊賊,隨著錢追查到共和黨競選總部。

3,共和黨高層及白宮,斷尾,湮滅蓋事實(coverup)尼克森並下令CIA,阻礙查案。

4,參院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事實真相,歷時五個月。

5,眾院立案,以妨礙司法(耳熟嗎?),濫權,及藐視國會等三項,彈劾尼克森。

5,尼克森,在竊盜破門的2年半後,面對證據,被迫辭職。

各位比比看,王案怎麼會成台灣“水門”? 檢查官合法監聽,不是歹人闖空門。檢察官是納稅人養的,不是任何總統黨部私下給錢辦事。總統府與國民黨,有coverup嗎?有立院,監院調查特偵組?發掘真相? 都沒有!

水門案,無論在美國,甚至近代史上有其特定的意義與歷史地位,更因為它的另一特徵,即媒體所扮演的擦黑挖醜角色,當年華郵的兩位記者,為了真相,冒險犯難,扳倒一個濫權的總統。台灣的媒體人,也想效尤,可是只會用寫武俠小說的虛構筆法,或人格刺殺的口水發飆,行嗎? 不懂歷史,不顧事實,又不肯冒險犯難,挖掘真相,什麼第四權,一群小丑罷了,東施效顰,別臭美了。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imj&aid=8587215

 回應文章

戴金生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They like making story.
2013/09/20 22:25
Many people in Taiwan enjoy making story and making nonsense comparison. The son of Mr. Lien is a lousy 3rd generation of political lord in KMT. I doubt how much history of Ming dynasty he read before. Maybe he only watch the TV drama series. What an idiot!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9-21 05:25 回覆:

許多海外華人,也因此雖然”恨鐵“,可是一方面是關愛祖國,一方面也被台式媒體吸引,簡直是肥皂劇,好戲連台,從無冷場。

這些高潮不斷的新聞,正如你說的百姓愛看,媒體愛編。

富家子,世家子,不學無術的多,連亦然?


ST60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9/20 04:16
水門事件顯出三件事,一是政黨政客無所不為,共和黨為取得民主黨情報,共和黨籍總統尼克森批准,以竊盜方式半夜偷入民主黨總部搜尋資料,五人被警察逮捕,尼克森說謊自稱與此事無關以圖脫罪,又濫權要中央情報局干涉調查。二是中央情報局高官深知內幕,但不敢得罪最高當局,以深喉嚨代號將有關機密資料秘密給交給華盛頓郵報記者報導,三是華盛頓郵報記者太歲頭上動土,報導總統濫權,受當局重大壓力也不肯透露機密資料來源,前後長達兩年。最後紙包不住火,尼克森濫權終於被法院起訴而決定辭去總統職位。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9-20 21:18 回覆:

老校友結論的十分清晰。

希望島內胡說“台灣水門”的政客民嘴們比較一下,王案是那一號的水門。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美國華盛頓郵報 凱瑟琳·葛蘭姆 人亡政息
2013/09/19 11:36
媒體的道德底線 在於市場

美國是世界首強,

許多歷史與地理條件,獨一無二,可學不可抄,

媒體是法人是企業,永續經營是首要責任,也是法定會計準則,


民主政治的必要條件是法治 ,

以權亂法, 怎有民主?

多數民主, 未必幸福,

新加坡不民主, 菲律賓民主.


水門事件關鍵之一,


凱瑟琳·葛蘭姆(Katharine Meyer Graham;1917-2001)《華盛頓郵報》前發行人,全世界最有影響力的女人、美國最重要的報人之一。
她自傳《個人歷史》獲1998年普立茲獎。

她於1987年7月來台灣,專訪總統蔣經國,蔣經國直接向國際宣布解嚴、解除黨禁、報禁.


2013年8月5日,2.5億美元出售《華盛頓郵報》給Amazon.com傑弗里·貝索斯。


2013-9-14美國華盛頓郵報十二日以「醜聞、分裂及對竊聽的憤怒,衝擊台灣總統與執政黨」為標題,報導「台版水門案」,並稱國民黨走向分裂。
馬英九的人氣,「歷任總統中最低的民調數據之一。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9-19 23:01 回覆:

你讀了9-14的華郵報導嗎? 需要網址嗎?

有點人云亦云。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9-21 05:20 回覆:
請讀我剛寫的華郵沒說是“台灣水門”案

小浪(來台第七代閩南人)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9/18 13:29

江山改 : 「關說」法定 何以非法


「關說」分「行政關說」與「司法關說」。

你是說你認同立法院長關說司法個案嗎?


為了長照永續經營
請多多吸菸做公益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9-18 20:30 回覆:
重點是妨礙司法。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關說」法定 何以非法
2013/09/18 13:11
「關說」如性交,歷史千百年,何奇之有?

陽光法案,明訂罪責.刊於總統府網頁多年.

自總統起都適用. 何以有法不守法?

總統率先犯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問答集 日期標題 2009-03-13

問題 何謂「關說」、「請託」?
答覆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本法第八條定有明文。其中所稱關說、請託,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

問題 違反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情形有哪些?
答覆 違反本法規定應處罰鍰之情形計有以下幾種:
一、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本法第六條),而該公職人員如為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如為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
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本法第十條第一項)。違反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本法第十六條)。
二、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本法第七條)。違反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本法第十四條)。


問題 處分機關可否將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違法之事實公開?
答覆 為使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知所忌憚,俾免發生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情事,將其受罰之事實公開,自有其必要性。
故本法第二十二條明定:「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問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之罰鍰,由哪一機關裁處?
答覆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為之:
一、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人員,由監察院為之。
二、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及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由法務部為之。(本法第十九條)

問題 是否所有之公務人員均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
答覆 若本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泛指所有之公務員及民意代表,固可使適用對象之範圍較廣,然範圍過廣不僅無助於推動廉能政治,反於行政效能有礙,
為求本法之合理可行,認現職且擔任重要決策或易滋弊端業務之人員,始有納入本法加以規範之必要,

故本法乃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法所稱公職人員之範圍,限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並非所有之公職人員均有本法之適用。(本法第二條)



名  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9-18 20:31 回覆:
沒有人說關說違法,問題是關說司法!

多硯坊 (休)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9/18 10:29

沒有監聽

哪能揪出立法院長

無恥的關說司法行為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9-18 20:33 回覆:
監聽是收集證據,只要有法官同意的“監聽票”,就是合法行為。

麵粉小花貓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3/09/18 09:25
我也搞不懂,為什麼明顯犯法的被大部分自稱台灣人的人群保護著,正義執法的一方(一人)卻被大部分台灣人圍剿?這個生我育我的台灣現在怎麼走調變成對違法行為不當一回事?難怪綠民一直聲稱自己暴力有理,前總統一家貪污無罪?台灣什麼世界啊現在?完全不想再看台灣報紙,網站,因為一個價值觀完全扭曲,人民心中無家(不尊重父母,長輩)政客眼中無視國法﹍我們這一代的台灣人還剩下什麼?
我是一隻好奇的小花貓....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9-18 20:35 回覆:
所以你們年輕人也要多站出來,等高一呼,矯正視聽。加油。

麥芽糖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抓住蛇七吋啦!
2013/09/18 06:10

咱們慢慢等:

無腸公子, 看他們橫行到幾時?




OldMan - 風景線(timj) 於 2013-09-18 22:25 回覆:
不必慢慢等,台灣的所謂“議題”炒作幾週而已,新聞的市場壽短,民粹鬧完,是非正義一場空。1972年二月發生的“水門”竊盜案,歷時2年半,台灣的正義? 幾個星期就無煙無息,事過境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