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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發展與法律風險評斷
2014/03/11 15:37:49瀏覽858|回應0|推薦2

科技發展與法律風險評斷

 

    近一、二年來科技高度發展,日新月異,各種理工、醫療技術也日趨進步,精美準確,應用方便,各企業為求生存,為能突破,無不卯足全力從事研究開發,設法獨占鰲頭,而在競爭過程,常發生技術接近,相互參仿,彼此借鏡,甚而仿造冒用他人科技成果,以致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事件層出不窮,發生無數訴訟案件,有和解言和,有經法院判決高額賠償,常造成企業成本之增加,

 

    天價的和解與賠償金,常是企業不得不接受的痛,2014210日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宣告諾基亞對台灣H公司侵權終判前,H公司與諾基亞先就雙方所有專利爭訟達成和解,並簽訂專利與技術合作契約,預估H公司須支付的權利金額將在150億以上,換算每支手機須支付760元權利金,可能影響市場競爭力。

 

    IC封測大廠G公司與封裝IP公司Tessera20142月間達成和解,未來五年內須陸續支付1.96億美元,折合59億元台幣和解金,該公司去年每股盈餘不錯,將轉為每股虧損5.24元,且每股淨值從46.5元降至38.7元,影響不小。

 

    回顧十年來台灣企業被國內企業或外國公司控訴侵害智慧財產權,有相當多之案例,件件有不同風貌,有為國內企業間提出訴訟,有為國外企業對台灣公司訴訟,亦有部分為國內公司控訴國外企業,其中有民事事件,有為刑事訴訟案件,有則民刑事訴訟一起提起,例如20019月英代爾控訴國內A公司P4系列、晶片組侵害其專利權,A公司也告英代爾,20034月達成和解,雙方撤回527項專利,共11件訴訟案,由A公司支付權利金,雙方簽訂10年交互授權協議。又如美商卓然(Zoran)與國內B公司於20061月涉訟,雙方和解,B公司付出27億元,簽立專利授權合約;20073月惠普在美控告國內C公司侵犯五項科技專利權,要求高額賠償金以及禁止C公司在美出售有爭議之電腦,C公司也反控惠普侵權,要求鴻海、廣達、緯創代工廠同負保証責任。

 

    蘋果在科技智財戰中,也常控告國內企業,國內企業也常反擊,控告蘋果侵權,在20105月至201211月間,蘋果與國內D公司有多起爭訟,蘋果先後在美、德控告D公司侵害專利權,D公司也反擊,後雙方發現市場逐漸流失,三星壯大得利,雙方認有制衡之必要,終而達成和解,蘋果撤銷20多項專利訴訟,給予D公司10年授權契約,成為科技業一件相當有名的侵權案例。

 

    在各侵權訴訟中,國內企業常輸多贏少,以上述H公司為例,諾基亞在歐洲、英國、德國等各國,控告H公司的侵權判決,大都贏少輸多,參照前面各該爭訟常以和解收場來看,在勝算不大或不明時,採取和解,不失為一明智之舉。

 

    2001年資策會曾對台灣千家企業調查,發現有65%之企業未實施智財保護措施,有70%企業未做相關教育訓練,許多員工欠缺智財法律知識,而且學者專家認為天價賠償竟未能撼動台灣企業,實在令人擔心。

 

    不論業者是否經歷侵權官司,都必須將智慧財產權問題列為經營之重要事項,做好法律風險評估,是否值得冒此法律風險實現之衝擊,連帶在研發或開始規劃生產線前,必須做好法律風險評斷,不要有抄襲、侵害他人智財的技術或行為,以免陷入法律風險泥淖中。

 

    同時,當使用他人之各類智慧財產時,最好與該擁有智財權之人接洽商談授權之事,以免後患無窮,因此,企業必須有健康觀念,支付智財權利金,可說是法律風險避讓之良方,當然付出權利金必然增加經營成本,則於產品估計鑑價時,自須將此權利金納入,作整體成本與行銷之規劃,以便採取最有效之經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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