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12/19 16:31:54瀏覽941|回應1|推薦3 | |
一般說到私房錢,總是讓人聯想先生或太太的藏私行為,但從家庭、企業界,一直到公務體系,其實到處都可以發現「私房錢」的蹤跡。 曾有個股東喜歡研究公司財務,他發現總經理把個人和同學的餐會、招待朋友打高爾夫的費用,都拿來列在交際費上報銷,就連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行為也相去不遠。股東要他們把錢「吐」出來,三人不肯,因此告他們侵占,但三人抗辯說交際費就是私房錢,可以自由動支。 國稅局審核乙公司的交際費時,發現其中有200多萬元是用來購買珠寶、化妝品、女鞋等,認為和業務無關,便直接刪除,要求補稅。最後,公司要求負責人(董事長)來賠。董事長懊惱的說:「早知道就不要這麼大方買禮物給女友了!」事情傳道董事長夫人耳裡,還差點鬧出家庭革命。 我還辦過一件傷害案件,是先生打太太,導因於太太要求先生給她「酬勞」當私房錢,但先生認為自己在外辛苦打拼,太太只不過作家事、聽音樂,在家享福,還要什麼「酬勞」呢? 不過,法律的確允許夫妻除了家庭生活費之外,可協議給一定的金額供其中一方自由運用(民法第1018條之1)。 法律主要是考量打理家務的人,多是經濟弱勢,但對家庭有貢獻,所以有私房錢也合理。現在就有很多太太名正言順向先生要這樣的錢。 ─摘自《法律簡單講》作者 施茂林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