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11/18 17:12:41瀏覽59080|回應8|推薦6 | |
簽名蓋章指紋玄機多 2013.11.11 常見現象 1.一般人在文書上,常以蓋章或捺按指紋表示是他本人意見,認為簽名沒有什麼用。 2.銀行、郵局、合作社等於客戶開戶時,往往要客戶留下印鑑,存款領錢時,也依印鑑來判斷真偽。 3.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陳述、意義、訴訟時,經常以印章為辨別是否該人之意見。而各政府機關內部承辦人員,於辦理公務至核稿過程,均一一蓋章,以示負責。政府頒發命令、公告或行文時,更以印信來確定其效力。 4.土地:房屋登記過戶時,以印鑑為過戶要件。 5.在古代皇帝更設官掌管印信,讓印信登基,民間亦以印信為徵信之標誌。 由此可見,自古以來,使用印章,以在民間、政府間廣泛成為一種習慣,與西洋人以簽字處理公私文書大為不同,其間利弊得失如何,當有瞭解必要。 仿造、偽造之結果 由於工商發達、經濟繁榮,近年來,犯罪手腕高明,智慧犯罪增多,仿造、偽造之案件窮出不減,其間使用假章、盜用印章及偽造簽名者,亦不少。當被侵害結果出現時,被害人受害情況亦各有不同,又如對方使用指印,屆時否認,也無可奈何。現舉數說明之: 1.林中平利用友人李民治名義,向裴甲購買鋼筋一批,於貨送至時,林某冒簽李民治收貨,未幾被查到,李民治否認買貨,經送鑑定,發現是林中平筆跡,後來林某以詐欺、偽造文書判罪,李民治無庸負責。 2.楊之清託杜明全到郵局領錢,楊之清趁機盜用杜明全印章去向大來商店賒欠購買一批用品,事後大來商店告杜明全還錢,杜雖表示印章被盜蓋,但沒法証明,法院判決杜明全要負責還錢。 3.趙成杰向農民朱四平買坡地,於簽訂契約書時,朱四平只蓋指紋,當時趙某認土地還不太值錢,朱某又是老實農人,就沒去登記,未料幾年後,經濟復甦,趙某準備蓋房屋,前去查看,發現已蓋上房屋,乃告朱四平,朱之子在外打滾,見識廣、點子多,乃教其父說未按指紋,經送鑑定,因指紋不清無法辨認,又無中人作証,趙某敗訴,後悔不及。 由上三字可知 ①偽造簽名容易查知 ②盜用印章,難以証明 ③捺按指印,易於否認脫責。 簽名蓋章指印之利弊 蓋章、指印之優點與缺點如何?不是ㄧ般人所了解,現詳予說明供參: 一、指印:一般人認為是相同之人,捺指紋最可靠,但其弊端: ①許多人不知捺按方法,又怕不清楚,反覆壓按,上下抽動,結果指紋模糊不清,看起來只是紅泥或烏黑一團,從何認定是何人指紋? ②當事人否認為其指紋,糾紛必多。 ③票據法規定,支票、本票不得使用指紋,否則無效。 ④一般人不知民法規定,捺指印時,還要有二個証人,所以往往沒找証人証明,發生效力問題。 ⑤同時,如找的証人又不識字,在捺指印証明時,又要有四個証人,真是費時費事,中間一堆指紋,還無法分辨何人指印,何苦自找麻煩。 二、 蓋章:印章可使用不同字體,因個人喜愛而選用不同文體,再配上不同石材、象牙、木頭材料,美觀大方,可增加使用者信譽及捉高其地位,因之向來每個人擁有眾多樸質典雅印章;又由於刻印之人技術不同,不可能刻出完全相同之章,也不太容易由別人仿造,其攜帶方便,保管容易,為一般人所喜愛,這是印章之優美。但有下列各種問題,不得不小心: 1、容易蓋不清楚:可能是使用者不小心,也可能印泥不好,也可能印章使用過久,這都會影響印文的清晰度,產生效力問題。 2、容易被人偽刻:雖然刻印人難刻出相同印章,但卻很容易偽刻使用,最後縱然還你清白,已費盡心力。 3、交人保管問題多:在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將章交予別人,如請人領錢,請人辦過戶,買房屋交印章備用,或外出託人保管。 ①萬一受託者不慎錯用章,發生表見代理問題,仍由本人負責。 ②如該人存心不良,盜用印章借錢、領錢、買貨、領貨,到時對方說是授權或有表見代理,就得負責,如對方知道法律規定,再將蓋章之文書交予第三人,你很難對抗,更要負責,極為麻煩。 4、用畢即予丟掉:有人存心不良,刻一個新章來用,當與你訂一次契約後,即予丟棄,到時否認與你有訂約之事,那你無從証明對方與你訂約。 5、擁有多顆多章:幾乎每個人都有好幾個印章,又不一定經常使用,遇到少用之印章,蓋在文書時,如何証明係其本人之印章,相當困難。 三、簽名: 1、優點: ①每個人簽自己姓名,都有其習慣、個性、喜愛,不太會有意造假,要鑑定其同一性並不困難。 ②印章要隨時攜帶,不然要用時要記得帶著,否則不能領錢、不能過戶、無法簽約;簽名就沒有這些困難。同時別人要模仿也不一定相像,送鑑定時,容易發現其中真偽。 2、缺點:簽字不像印章可經長久時間不變,如所用墨水成分不佳,容易褪色,甚至被用化學藥水褪去,由於情緒、健康情況、心理因素不一,在不同時間所簽,不一定完全相同;如果用在銀錢業時,承辦人員要核對其真偽,費時費事。 何者方式為佳 由以上說明,指印、簽名、蓋章各有其優點,也有其缺點,依事實困難及需要而言,分析如下: 一、指紋:最好不要用,如要用最好併請簽名,也要記得蓋清楚點,以右邊大拇指由左而右或由右而左方式捺按,不要重複、重疊,如不清楚時,寧可重按一個,再找二個以上証人,作証是該人所捺指紋。 二、蓋章: 1、自己印章部分: ①材料方面:因石材印章之體裁堅硬,雕刻不易,要再仿造相當困難,故以石材章(如大理石類)為佳,次為牛角、象牙章;其他如塑膠類、木材類可用鋅版仿造,少用為妙;如果是灌注印泥在內之塑膠印章,更易仿造,不用為上策。 ②字體方面:選用較難仿造之甲骨文、篆體,不宜用印刷字體。 ③印泥方面:選用較佳品質之印泥,不要太濕或太乾,以免影響印文之顯現,一般打印台不宜使用。 ④使用方面:蓋印時,文件下宜墊二三張底質堅軟適中之紙張;不用太用力蓋,以免走樣;切記壓搖重蓋,只蓋一次,不清楚再重蓋。 ⑤保管方面:不要與其他証件、存摺同放在一起,以免不幸遺失或被竊後患無窮;也要放置隱蔽之處,不致隨意被盜用,當然不要交予別人保管。 ⑥保護良策:宜同時簽名,再蓋章,並以在簽名上蓋上印章,成為「硃蓋墨」,最不會被仿造。 2、對方使用印章部分: ①上策:簽名並蓋章,並盡量採「硃蓋墨」方法。 ②用印:用前者 ③④ 所述。 ③新印:要注意,以免對方搞鬼。 ④印鑑:如簽名並蓋章時,用印鑑效果更佳,對方由難耍賴(印鑑証明問題,詳後文介紹)。 ⑤代蓋:如對方由別人代蓋章,為防盜用偽造,宜請該人出具授方親筆簽名之授權書或找証人見証。 三、簽名: 1、簽名理論上較不易被摹仿,但有心人經反覆練習,也能魚目混珠,因此自己簽名時,宜簽平日之方式。 2、對方簽名時,如有意做作或與平日筆跡似有變化,要多加注意,以免其有心搞鬼。 3、簽名時,大多數人簽戶籍資料上之本名,但如果簽筆名、藝名、士名、渾名、別號等而能辨識是何人時,也有效。當然為免爭議,最好避免。不過 ①向政府機關有所請求或被調查。 ②學經歷、執照、証書。 ③財產權之取得、移轉登記等,須用本名。 法定方法 依民法第三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替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效力。如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名簽名証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依上述說明,吾人可得結論:簽名效力最高,其他為蓋章,再者為指印,故習俗上認蓋章才有效力是不對的,為保護自己,宜簽名併蓋章,最好用印鑑章。 偽造簽名、印章、指印之處罰 一、刑責方面: 1、以他人名義,簽章偽造、變造私文書,處五年以下徒刑(刑法第210條)。 2、偽造、變造公文書(公務員制作文書)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刑法第211條)。 3、以他人或政府機關名義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証、特許証、証書,可處一年以下徒刑(刑法第212條)。 4、單純偽造公印、公印文或盜用公印、公印文,處五年以下徒刑(刑法第218條)。 5、單純偽造或盜用印章、印文,署名劃押者,處三年以下徒刑(刑法第217條)。 二、民事責任方面: 1、不論政府機關、公司行號或個人被他人偽造印章,署押或被盜用印章,署押以致受到損害時,可依侵權行為法則,向偽造或盜用之人請求賠償損害,如對方因之受有不當得利,亦可要求返還該不當得到之利益,例如乙託甲代借一萬元,甲私自再借用三萬元,結果乙雖要還全部四萬元,但可向甲要求賠償。 2、如是公務員盜用、偽造,會發生國家賠償問題。 三、行政處理方面: 1、如是公務員偽造、盜用印章署押,可向其主管陳述,依其情節予以適當之記過、申誡、免職等處分。 2、一般人偽造、盜用印章署押,而向政府機關捉出申請、申訴、異議時,立即向該機關陳報阻止,或謀求救濟。 印鑑証明 印鑑証明係由戶政事務所或法人主管機關,依法律規定發予有關該個人或公司法人之印鑑為真正之証明書,其內容: 一、個人:有姓名、本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現在住址、印鑑章、登記日期、証明日期等項。 二、法人:有法人名稱、証明事項、印鑑章、核准登記機關日期及文號,機關首長及核發証明日期等。 印鑑與私章異同點 印鑑與非印鑑之私章,均同屬一人所有,除房地產過戶要用印鑑章等特殊情形外,兩者在法律之效力相同。不過二者仍有不同: 1、印鑑章係向戶政事務所或法人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在案,並且需用戶籍上之本名,變更時亦同。其他私章則否,也不一定用本名。 2、一個人可擁有許多非印鑑之私章,基本上每人只有一個印鑑章。 3、滿七歲才可申請印鑑登記(由法定代理人代辦),但一般私章,無年齡限制。 4、公証、房地買賣過戶、公司股東變更、工商登記、華僑投資……均要附印鑑証明,其他則不須要,尤其民間交易訂約時,一般印章即可。 5、印鑑証明由政府機關所發,不致假冒,也不怕本人否認,真實性沒問題,一蓋在証件契約上,很難推翻;其他私章容易假冒,問題較多。 印鑑登記與申請証明 要取得印鑑証明: 一、個人部分:先要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除僑居國外華僑、駐外人員,在營、監所人員,犯重病、隔離治療病患及未滿二十歲之人得委託他人或父母代辦外,一律由本人填具申請書、印鑑條申請印鑑登記: 1、個人: ①向戶政機關申請發與印鑑証明,原則上,需本人辦理。變更、註銷印鑑登記亦同。 ②僑居國外人民得出具委任書經駐外單位証明委任他人辦理或駐外單位核轉辦理。 ③駐外人員、軍人、監所人犯委託他人持派遣機關証明書或由連級以上部隊長或監所長官核轉。 2、法人:向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印鑑証明,公司向經濟部或授權承辦機關申請,其他法人分別向主管申請。 至於印鑑証明之使用時期,沒有特別限制,申請後,可以一直使用,但容易生流弊,故對方出具之印鑑証明書,時間已久,最好請他重新申請為上。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