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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正視法律風險
2014/03/03 17:16:39瀏覽1008|回應0|推薦2

大陸投資,正視法律風險

有位企業家在臺灣經營事業30多年,很有成績。經朋友鼓吹下到大陸投資,因大陸各級政府積極招商引資,有政策優惠,他就在優惠政策的吸引下,投資了數千萬人民幣,他是白手起家的中小企業,帶點草莽英雄的個性,在過去靠著技術、人脈、喝酒、交際等手腕成功,不太重視法律層面問題,去到大陸也不關心當地法令,認為法律有很多模糊空間,很多地方都便宜行事,「錢」進大陸,經過幾年的努力,就成為模範企業,常成為座上賓,正在春風得意的時候,沒想到晴天霹靂被究辦,百思不解經打聽,才知道由於他生意興旺招致惡性勒索,他去找靠山擺平這事,沒想到他找的靠山在交談中,發現他賺的錢超乎他們的想像,就先密告他漏稅,有關單位追查發現只有1,000萬人民幣是經過銀行體系進來,其餘的錢,是由地下管道進入大陸,涉及犯罪。

有些人到大陸投資,很少去了解大陸的法律規範。事實上大陸從中央到地方有不同的法令規章,就同一事項也會有各別的規定,例如土地的使用、環保的要求、食品衛生標準等往往有相輔相成的規則,而且大陸的法令數量也很多,我曾提供我編著六法全書的法規資料供海基會彙編「兩岸投資法典」,多達1600頁,臺灣部分約占十分之一,其餘都是大陸各地投資法規,出乎一般人意料,可見是很多人不瞭解而已。有機會去書局看看,或上網查閱就可以了解大陸法規相當齊備,個別事務也都有法令可適用。

記得在1983年─1985年期間,我曾在多次演講中提到在大陸投資,必需注意幾關關鍵問題,例如土地取得與利用、勞工與法律保護、資金進出大陸與往來、稅捐之類別與負擔等等,以後還得注意食品衛生、環境保護、產品安全與品質等問題,要求會越來越嚴格。

大陸幅員廣大,各地風土人情有異,企業獎勵也因地區而有不同,而且還有中央、地方層級之差別,以地產取得開發為例,要注意各級政府之職責,地方如無法一次搞定,就需注意送請上級,甚至中央審批,有台商未加注意,事後發現上級審批有意見,才發現事情變得很難。

臺灣的法律制度,是政府來台時,從中國大陸帶來,最近數十年再參考採英美法律規範,尤其是美國法部分,使臺灣的法律呈現多元化,融合大陸與海洋法系的規範,與大陸法律體系與結構有所不同,法律的思維有差異,法律文化也有明顯不同,台商在大陸碰觸法律事件時,不能完全用臺灣的法律思路去預測及處理法律事務,需要以在地法律思維去評量問題,提出有利自己的對策。

大陸的司法制度與臺灣不同,大陸的法院設有四級: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地區人民法院、臺灣的法院,有三級: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又大陸的檢察系統,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監督各級檢察院,是獨立機構,與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平行,與臺灣的最高法院檢察署歸法務部監督不同,而且臺灣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等規定,可以指揮監督各司法警察機關(警察、調查員等),大陸公安系統則有不同的地位。

目前台商涉及的訴訟案件,常有力不從心感覺,原因仍是事實明確,不瞭解訴訟案件呈現之氛圍,大陸法令規範、司法公義性價值體現等等。再者對於律師的處理態度,也要深刻體會,也許要注意其處理方式與臺灣律師的文化與態度有無不同,謹慎以對。

近幾年來,曾多次去大陸參訪講演,接觸不少台商,也曾舉辦台商座談會,發現兩岸交流頻繁,投資越多,企業營運內容越複雜,衍生的法律問題越多,如諸多台幹在兩岸的身分問題、大陸稅法是否溯及既往,有關勞工、保險、工資與勞動合同事項、仲裁結果有所偏向、台生結婚配偶不願回台,離婚不易處理,還有司法既判力等問題,常常困擾台商。

政府應深入台商面臨之困擾,儘早修法,修法不及,應及早推出政策,至少亦應有對策,而且檢視兩岸所有不利台商之法律、命令或行政司法見解,研擬解決方案,進行兩岸談判,作合理妥適之解決作法。台商也要隨時要求政府提出協助方案,幫助台商。

座談會中有台商提出契約糾紛之處理、台商與大陸廠商爭議之解決途徑、台商投資審批程序、台灣農產品進口大陸之核准作業等議題,都牽涉甚廣,顯示台商剛開始忽略法律規範,等到適用法律時,才發現問題多多,其實台商投資建廠完成,開始生產營運,正是法律適用的開端,也正是預測與評量法律風險的始點,必需充分了解大陸法律的內容與適用標準,作好權益保護工作。

大陸的法律制度經多年的建制,已有相當規模,各機關在引用時,也有其內部習用慣例,也有不同「潛規則」,台商應對此需充分瞭解,例如大陸名商標逾2300件,台商僅取得十多件,原因是大陸審查時,有潛規則,例如銷售範圍超過十省市,需提供經濟指標或行業排名證明資料,台商剛進軍大陸,不易有十省市銷售成績,可找各地經銷商合作,設立新招牌,從事銷售或代理行為。又如向大陸銀行貨款,也需注意其內部作業準則等潛規則。

在臺灣財經金融案件受矚目,在大陸對於經濟犯罪也逐漸重視,有些台商因未注意或忽略刑事規範,以致陷入經濟犯罪泥沼,後悔不及。翻開大陸新刑法的規定,有關企業經營的犯罪態樣超過五、六十種,大家不妨用臺灣的刑事處罰思維去研判,大抵可認識到那些行為是構成犯罪,像職務侵占、挪用資金、掏空資金、詐取資產、串通詐騙等,大陸也都成立犯罪,其他如非法舞弊、徇私舞弊、虛報註冊資金、隱匿會計文件、高利借貸、非法吸金、假出口詐退稅、使用非法發票、逃匯、非法貸款、洗錢…等,都是犯罪行為。

 

法學小檔案─法系

  法系是指法律的系統,它以法律制度的發生、流傳及沿革為基礎,依照同質性或類似性,類別而予歸納的法群,因之,它超越國界與區域而存在,相鄰的國家,不一定是相同的法系。

  世界法系很多,分中華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海系、社會主義法系、印度法系、猶太法系、伊斯蘭法系、非洲法系等等,歐美國家概略分成大陸法係與英美法系二個系統,再依其殖民時期開拓或經營之區域而拓展致非洲、美洲、大洋洲。

  大陸法系源於羅馬法,重視成文法,法律以法典形式規範,明確將立法與司法分工,行政案件訴訟不歸普通法院管轄,由職業法官審理民事案件,不採陪審制,歐洲大陸的法、德、葡、西、義、荷等及其殖民地國家屬之。我國亦同。

  英美法系其主要國家為英、美、加拿大,因位在大西洋西側,有稱為海洋法系,曾為英國殖民地之印、巴、新、澳、紐等亦屬之,主要以判例法為法源,重視程序法,採陪審制;法官常由民選產生,溯及來源,早在11世紀諾曼人進入英國後,逐步形成以判例形式出現之普通法,故又稱普通法系。

 

 

法學小檔案─潛規則

潛規則從字面看,就是潛伏式、隱藏式的規則,一般指沒有正式規定,而在某些群體中普遍遵守的遊戲規則。可說明相當有實際效果的遊戲規範,社會中常常支配公私生活。

   2001年,中國作家吳思在他著作「潛規則:中國歷史中的真實遊戲」提出,潛規則名詞,逐漸被接受,現已廣泛被運用,各行各業都存在潛規則;部份行業稱之為「行規」,部份公務文化稱為「不成文規定」,有時被指會有不法成分的「陋規」雖有明文規範,但常是支配的主流。

  潛規則既然是地下伏流,暗底不公開進行,常是約定成俗或沿用成習的規則,通常具有不適合檯面化,或說出來或有不適當內容,甚而含有不法的成分,其情況不一而足,在與政府洽辦公務時,對於潛規則最好有所瞭解,再者,從法律角度,潛規則如涉及違背法令規範,就涉有法律責任。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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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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