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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 10:30:50瀏覽587|回應0|推薦3 | |
法典編纂與運用
往昔習律學法,以吏為師,法在有司,民不週知,致良法美意,鮮為人通曉,韓非子因唱:「法者,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佈之於百姓。」孟子公孫丑篇亦謂:「明其政刑」,期使一般人體會法不可逾越,律不能倖逃之理,俾知所約制,而自晉鄭鑄刑書,開啟成文法典之公布後,歷來表之以書,諄諄曉諭國家刑禁法密,以昭大信之示例,時有所聞,及至今日法治制度之真正實現,尤更賴人人熟知瞭解法律,自政府遷台以來,對於明法教民之行,迭以公告、公報或經由新聞媒體,廣示民眾,惜因法典浩繁,令出多門,致未能家喻戶曉,欲一窺法律堂奧談何容易,更談不上深入人心,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準此,如何將常用之法令規章蒐列編輯成冊,公示社會,使一般人便於查考研參,自為當急要務。
晚近福利國家之觀念廣為民主國家接受,國家與人民間之絕對威權關係,已隨時代之進步而改變,私權之內涵並逐漸相對化、公益化、社會化,義務之內容亦日益增廣與強化,即人民要求國家之給付、服務之內容與福利行政之措施與日俱增,國家亦極端重視人民福祉、公共服務、民生品質、社會公益與國家之整體發展,足徵人民經由申請、聲請等方式表達其請求,日漸增加;一般人因權利義務之履行或行使,更與法令息息相關,一旦權利受害或違規觸法,亦需論法據典提出異議救濟,以保權利,惜因各項聲請手續繁瑣,規定雜亂,一般人每茫然不解,內心不免疑懼惶恐,在不知其法,不得要領下,不得不請較高明或假手他人,甚而輕信讒言,誤聽進言,為人所乘,失財失利,產生不滿,對政府各機關之威信,造成相當深遠之危害,誠非國家社會之福。多年來,為此殫精竭慮,求其方便之門,經反覆研參,認宜突破就有體例,在六法全書,增附各類行政、司法申請程序或簡易訴訟格式,明示其製作要領,結合法規與實際應用之法,俾供申請書寫之參考,獲致實際運用,無須他求,人人即可為律師,此多用性之功能,不失為爾後編輯六法全書之新方向。
法治國家,無論行政、司法或考試,胥以法律為圭臬,「人權」、「民意」、「自由」、「公平」、「秩序」均以法律為保障之憑藉,邇來法律文化與法律社會化極為重視正義理念之維護、衡平價值之建立,以及社會安定進步和諧之保障等工作,而此社會關係日漸複雜,人際往來日益頻繁之際,彼此依存程度甚深,任何人必須在此競爭環境下衝刺、奮鬥,為調和規律人與人間之衝突、紛爭,自然需研擬一套審度情理及合於生活型態與行為標準之競賽規則,任何人已不可能否定法律所具保護權利、正義、調和公利私益及保障安和樂利環境之重要功能,自不能不深入瞭解探索,資以保護自我,然因法令規則,浩繁難解,枯燥又乏味,一般人探其晦澀,懼其深奧,望而生畏,不願面對現實,積極索解,終而誤會法律係學法者之對象,其內容為死板無用之條文,致法律未能為一般人所接受,難以發揮其功效,本書為廓清一般人之疑慮,掃滌其怯情,使之樂於習之、攝取與取法,特增列常用之法律常識、契約須知等,藉平日廣泛之接觸,俾其情感、信念、思想、行為漸與法律要求相合,產生知法、信法、護法、崇法之觀念,達至法在人心,人人守法之境。 編者對於法規之整理與編纂,癖嗜有加,公餘之際,經常潛心構思,取精用宏,依各界不同之需要程序,先後出刊不同型態之六法全書,均自成體系,相互貫聯,各具特色,其間感於社會分工日細,法令日增,一般人對於法律體系、架構關係、法文內容及用語概念等,均不解其精義,讀者對此亦迭有建言,為更便於一般人之參讀,易於融會貫通,對於編排方式、法令篩檢、內容增刪、體例修改,念茲在心,一再尋求突破革新之道,本書秉承此意,特結合法典與申請書類、生活法律成一體,藉簡明扼要之說明,舉例明確之範式,指引實用參閱之方法,歷三年之籌思編輯,方輯成初稿,嗣再三檢討推研,務求完備盡善,再經半載始脫稿而成,體裁新穎、系統分明,足以減少使用上之障礙,改善一般人對法律條條框框,不知如何引用之誤解與疑惑,解決社會上缺乏法律資訊之困擾,以強化法律之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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