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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享】司法案件,重視經濟成本效益
2013/10/15 16:36:01瀏覽913|回應0|推薦3

司法案件,重視經濟成本效益

 

    經濟學強調供需關係,藉由供應與需求雙方之互動調整,產生社會經濟秩序與連動活動,當需求不如供給,或者供給少於需求,必發生問題,推思在司法上,雖非標準型之經濟活動,但司法供應者不能滿足司法需求者,當司法服務者不能滿足司法客戶時,司法之公信力與信賴度必會被質疑,導致弱化,甚而發生司法系統性危機,如20137月台灣軍中洪仲丘案,明顯印證台灣軍法系統之急速潰敗,終致現台灣軍事審判法大翻修,又如201310月檢察官監聽風暴,引發司法公信之大危機,職是司法部門就此深入探討,本供需原理,不難找出人民所需之司法為何物。

 

    大家耳熟能詳的訴訟經濟,不是空話,將經濟學的觀念貫穿思訴訟中,就能發揮訴訟制度的功能,例如被告被控偽造文書,情節不重,沒有必要提起公訴,檢察官可依緩起訴處分,命被告履行義務勞務或繳公益金或賠償被害人等條件,被告不必入監,國家也不必為了他花費,可創造多贏的局面;又被告已承認他的偽造文書犯行,不必透過複雜程序,花用長時間交互詰問來結案,可以改用簡式審判程序;再者被告妨害公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原先一再否認,現想通了,願接受法律制裁,也可以運用量刑協商制度,由檢察官與被告協商刑期,不僅被告心服口服接受,也讓法庭有更多時間去處理其他重要案件。

 

    訴訟當事人在民刑案件常為爭氣、爭面子,鬧得勢不兩立,看在第三人眼裡,又不是大事,真是划不來,也沒有必要,雙方和解其實是最好收場。要雙方平心靜氣接受,最好的方式就是讓雙方瞭解風險機率,勝敗訴可能性、時間成本、經濟實益等在勸導時相對容易,以前在辦理民事案件時,就常利用經濟上之成本、衍生損害,可能增加負擔等來勸當事人讓步和解。

 

    經濟學重視成本與效益,運用到司法機關,提醒司法行政系統在做政策評估、策略擬定以及司法政策、訴訟變革時,須考量投入的成本,產生的效益,當投資報酬率成為思考的元素,相信很多司法改造或調整工作,會有更符合社經發展的成效。

 

    法院或檢察署負責偵查或審理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一般重視事實與證據的調查,比較忽略成本的問題,事實上,檢察官或法官存有成本效益的觀念,不論在程序的進行,時間的掌握,或者處理的結果,必然有更深度的思考,讓具體案件的經濟效能可以發揮,滿足當事人訴訟要求。

 

    權力不得濫用,是民法一個重要原則,碰到個案時,要適用得宜並不是容易的事,例如一棟五層樓房,工人超過界址建築,侵占隔壁長六公尺、寬10公分土地,地主要求拆除越界部分是權力的行使,但拆除涉及樓房結構安全,法官發現地主不會用到該土地,就勸導被告與地主和解,地主堅持不肯,法官很頭痛,這時用經濟學的觀點來探討權利是否濫用,問題可以迎刃而解。

 

    正義無價,如何合於成本,值得深思,又司法工作,要不要有效率、效益與效能思維,也是提振司法公信力的關鍵議題。環顧司改來路,展望未來司改前景,精算合理成本,提升高度效能以及開創司法系統價值,應是新司法觀的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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