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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6 17:32:00瀏覽233|回應0|推薦1 | |
立院修正性侵害防治法,讓「刑後強制治療」回溯適用於九十五年刑法修法前舊案,未來這類個案勢必大增,現有體系根本難以消化。 法務部擬設立性侵害強制治療專區,努力數年一無所獲,最終只能回到台中培德監獄,但即使兩年後落成,也只有三十床,與現今將近四千名在監性侵犯(高危險再犯率百分之三以上)不成比例。 何以致之?癥結就在於法務部始終鎖定「公立醫院」為合作對象。其實,刑後強制治療不是監獄拘禁,亦非保安處分,而是一種民事處遇,其施行處所,不必在公立機構,也不一定侷限於醫院。 在美國,刑後強制治療多委由私人健康事業集團經營,政府負責出錢、督導。這類機構是一種治療或矯正型社區,未必要設在醫院或精神療養院內,裡頭也沒有醫生與護士,而是以專業的治療師與社工員為主力,搭配充足的保全人員。 部分法界人士質疑,刑後強制治療乃變相的刑後拘禁,如果再把這類機構設在監獄旁邊、公立醫院(保安處分法定處所)內,豈不更坐實了這樣的疑慮? 事實上刑後強制治療所需費用極高,約是長春藤大學學費的兩倍。既然台灣決定仿效美國,預算一定要充足,才能吸引民間醫療或保健業者參與,而不是靠著行政命令到處扔拋燙手山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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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