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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察秋毫:非因精神障礙而免死
2016/05/07 16:19:56瀏覽1065|回應1|推薦8

最高法院明察秋毫:非因精神障礙而免死
沈政男

發生在2012年台南湯姆熊遊樂園的男子殺童案,最高法院日前判處兇手曾文欽無期徒刑定讞。此案三審皆判無期徒刑,未因輿論喧騰而判死,顯見三審法官都認為曾文欽罪不至死,也沒有屈從所謂的民意要求。

然而三審法官判處曾文欽無期徒刑的理由並不一樣。一審與三審類似,都認定曾文欽雖犯下滔天大罪,但他出身弱勢階層,只有小學學歷,又「長期飽受身心疾病之苦」,可見其殺人行為並非完全出於重大惡性,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足矣。二審比較不一樣,起初認定曾文欽犯案時辨識行為結果能力已經減弱,符合刑法減刑規定,但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雖然還是維持無期徒刑,判決理由已修改,趨近於一、三審看法。

有精神疾病(身心疾病),跟有精神病或精神障礙,並不一樣,這是司法精神領域經常被搞混的一點。另一個常見的誤解,是精神科醫師的精神鑑定說犯案者受精神症狀影響,辨識能力已減弱,但檢察官法官卻說兇嫌明明可以執行縝密的殺人計畫,可見辨識能力好得很。

簡單講,曾文欽在犯案前,長期因失眠、焦慮、情緒低落而就診數家精神科,但從來沒有被明確診斷過精神病,比如思覺失調症或妄想症,而是只有睡眠或情緒方面的診斷,所以說最高法院乃用「長期身心疾病」,而非罹患精神病或精神障礙,做為曾文欽的免死理由。

精神病,指的是脫離現實的重大精神疾病,而如果長期罹病導致生活功能缺損,則屬精神障礙。就這樣的定義來說,曾文欽至少在犯案前並無不符合。但奇怪的是,犯案後他被羈押,卻在獄中出現了嚴重的幻覺與妄想症狀,這就是後來二審說他辨識能力減弱,符合減刑規定的原因。

怎麼說?一審已經找了幾家精神院所做精神鑑定,都沒說已達辨識能力減弱程度,但二審看到入獄後精神狀態,懷疑事有蹊翹,便又找了其他精神院所鑑定,結果新的鑑定報告說曾文欽罹患思覺失調症,推想犯案時辨識能力已減弱。

問題是他的精神症狀出現在入獄以後,而非犯案時,這是該份精神鑑定的問題所在。因此最高法院駁回二審結果的理由之一,就是「法官不能盡信醫師說詞,不然要你讀法律系做什麼?」這是對的,也就是精神鑑定僅能參考,法官還是必須依照自己的心證做出判決。但最高法院卻又說「曾文欽犯案計畫詳盡,豈有辨識能力減弱之理?會不會是詐病?」這一段卻是多餘了。

所謂行為當時辨識能力減弱,不是說兇手傻傻笨笨、迷迷糊糊,什麼都不會(那樣的人還有能力傷害誰啊?),而是受到幻覺或妄想影響,有了脫離現實的思考,進而引發犯案動機,比如認定有人要追殺他,因此先下手為強。

所以說二審判決理由的問題,在於把曾文欽犯案後的精神狀態,類推到犯案當時,而不是能夠行兇縝密之人,就一定辨識能力正常。既然如此,二審引用兩公約精神障礙不得判死的規定,也大有問題,因為曾文欽犯案前並無跡象顯示其罹患精神病達精神障礙程度。

曾文欽之所以殺害男童,不是因為精神障礙,而是隨機殺人裡常見的「殺人後自殺」,或者「藉由被關逃避悲慘現狀」。曾文欽曾四度自殺未遂,老早就有厭世想法,後來才想到藉由殺男童來被關或被判死。

只是至今難以釐清的是,曾文欽被捕時說「殺一、兩人不會被判死」,後來又改口「想要藉殺人被判死」,到底他的犯案動機是什麼,值得繼續探究。

無論如何,一個從來沒有任何前科的人,為何會一出手就犯下眾人皆欲殺的滔天大罪,光是用「人魔」這樣的詞語來貼標籤,根本是偷懶又無濟於事。用「反社會人格」,亦然。

為何一個人第一次犯罪,就是觸犯極刑之罪?不思考這樣的問題,就無法理解,何以最高法院會做出曾文欽免死的判決

( 興趣嗜好偶像追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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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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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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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7 16:38

求死得死,投胎再重生吧

這種無差別殺人,誰要當被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