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犯案本質與心理事實的判決 ◎沈政男 內湖小燈泡案二審宣判,雖然刑度與一審一樣都是無期徒刑,但判決理由完全不同,可說是一個既能兼顧司法正義,又能釐清犯案本質的判決。 一審判決無期徒刑的理由是「兩公約禁止精神病患被判死」,亦即兇嫌雖是精神病患,但沒判死非因行兇時辨識力與自控力減弱而減刑,就只是為了符合國際公約。一審為什麼這麼判?因為一審的精神鑑定報告宣稱,「雖然兇嫌有明顯妄想,但可買刀可躲雨,可見辨識力與自控力沒有減弱」,法官找不到減刑理由,又無法對此一明顯因生病導致的犯行判死,只好援引兩公約。反觀二審,雖然二審的精神鑑定報告在描述了兇嫌光怪陸離的精神症狀之後,竟然拒絕回答法官徵詢的辨識力與自控力問題,二審法官還是根據鑑定報告描述的資料,扛起釐清犯案時兇嫌的「心理事實」之責,清楚說明「兇嫌因罹患精神病,而且行兇時受精神症狀影響,導致選擇不違法的自控力降低」,而從死刑減刑為無期徒刑。 內湖小燈泡案的本質,徹底是一個精神醫療不彰所造成的悲劇,然而事發以來,不只輿論因陷入報復氛圍而無法冷靜分析成因,連原本應該以專業釐清犯行原因的醫療與司法人員,或許都因社會群情激憤,而有了保留。在精神鑑定方面,行兇時辨識力與自控力的鑑定,應釐清是否「因精神疾病導致不違法的能力受損」,但在此案卻被當成「有沒有辨識力與自控力來行兇」,當然會得到「因妄想而殺人,但行為完全可自控」的矛盾結果。在司法判決方面,法官對於顯然違背常理的鑑定意見,應自為判決,而不是一股腦完全接受鑑定意見。 有人擔心,小燈泡案兇嫌二、三十年後被假釋,恐會再犯,其實思覺失調症患者年老以後,精神症狀即使不治療都可能自動緩解,甚至認知功能也可能提早減退,不能再用年輕時的樣貌來推估。雖然兇嫌犯案時十分兇狠,但如果他在幾年前被送精神科就醫時,能被強制住院治療,之後並輔以積極的社區強制治療,或許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慘案。小燈泡案是一個悲劇,如果又被激情與誤解影響而做出錯誤判決,將是錯上加錯,還好二審法官改正了這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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