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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2 10:03:07瀏覽4349|回應3|推薦11 | |
司法精神鑑定的信度效度有待提升 台鐵殺警案兇嫌獲判無罪,輿論譁然,而原因之一,就在於同樣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在精神症狀活躍下所犯的殺人案,何以有的案子認定犯案時辨識力與自控力正常(小燈泡案),有的案子認定辨識力與自控力減低(台中牙醫命案),有的案子卻又認定犯案時不能辨識行為違法(台鐵殺警案)?甚至也有同一案件(台中牙醫命案),一、二審的精神鑑定結果南轅北轍。此一狀況其實反映了司法精神鑑定信效度不足的問題。 【辨識力詮釋分歧大】 在美國,重大刑案的司法精神鑑定,會由3位精神科醫師或心理師獨立提供鑑定意見,而研究顯示,將近6成的鑑定結果彼此一致,而如果是針對思覺失調症所做的鑑定,三方的一致性更高達8、9成。在波蘭,法律允許法院安排多次司法精神鑑定,於是將近一半案件歷經兩次以上的精神鑑定,最多甚至鑑定達5次,而研究顯示,反覆鑑定的結果仍有不錯的一致性。 反觀台灣,小燈泡案與台中牙醫命案,雖然曾經施行兩次精神鑑定,但分別在一、二審執行,兩者相距數月到數年,不只犯案者的記憶回溯會有差別,鑑定者所看到的精神狀態也會不同。而台鐵殺警案一審,當檢察官對精神鑑定報告提出質疑,要求他處再行鑑定,卻遭法官認定並無必要,因此只施行一次精神鑑定。 法官判案有所謂自由心證,但司法精神鑑定是一種科學評估,必須有夠好的信度與效度。提升精神鑑定的信效度有幾個方法。在信度方面,相關專業團體應仿照國外,對台灣司法精神鑑定的信度做出評估,而若信度真的不足,應在專業人員養成與繼續教育上補強。對於重大刑案,若犯案者有精神疾病,應於同一審級安排多次精神鑑定,或者要求鑑定報告必須由兩位以上的精神科醫師一起出具。 至於精神鑑定的效度,目前最大問題是鑑定人員對於《刑法》19條「犯案時辨識力與自控力」的詮釋分歧甚大。辨識力不全可分為模糊與扭曲,精神鑑定時經常被搞混。比如受酒精藥物影響,或因失智與智能不足而犯案,便屬模糊,而因幻覺與妄想驅使而犯案,雖然辨識力清晰,但已經扭曲,就好像用哈哈鏡看世界。相關專業團體應就辨識力與自控力在不同疾病的判斷標準,做出書面指引,才能讓個別鑑定人員了解專業共識,並提升司法精神鑑定的信效度。 (原文刊載於5月2日蘋果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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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