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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15:55:08瀏覽2505|回應1|推薦10 | |
【親子心中】 新北單親媽媽殺死兩子後自殺,結果一審被判死刑一案,其判決書公布了。本來在網站上被上鎖,今早我向司法院反應後,已經解開。 這事情是這樣。單親媽媽吳女,離婚後獨自扶養兩名學齡前幼兒,因經濟狀況不佳,必須寄住在兄嫂家,後來在108年8月至精神科診所就醫,診斷為憂鬱症,但無幻聽、幻覺、幻思(應為妄想),此後共就診九次,並服用抗憂鬱劑、抗焦慮劑與安眠藥等藥物。 109年2月13日,吳女在與兄嫂爭吵後,於當晚帶著兩名幼兒(七歲與六歲)到一汽車旅館,企圖將他們悶死,後來因為幼兒掙扎而作罷。兩天後,吳女再度帶他們到汽車旅館,先餵以摻了安眠藥的果汁,再將他們勒死。 吳女行兇後,隨即傳訊給前夫說,「我走了,我去陪孩子們了,不然他們黃泉路上會很孤單」。隨後吳女服下先前就診所剩的藥物與酒精,而昏睡在汽車旅館,直到前夫與吳女兄嫂前往旅館,才將吳女送醫,但兩名幼兒已經死亡。 吳女被捕後,偵查時供稱,「2/ 14 我先拿枕頭悶住小孩,但又捨不得,2/15晚上11點多拿自己的藥物剝一半加在果凍讓小孩吃,再用麻繩勒住小孩的脖子…」 檢察官後來起訴了吳女,但沒有安排精神鑑定,理由是她行兇前後看起來一切正常,沒有辨識或控制能力減低的跡象。 到了一審,法官有安排精神鑑定,鑑定結果這麼寫,「被告目前精神科臨床診斷為⒈鬱症,⒉酒精使用障礙症,⒊鎮靜、安眠或抗焦慮藥使用障礙症。推測被告於案發時確實受鬱症所苦,但並未合併有精神病症狀,若被告本案行為時處於無精神病症狀之鬱症,通常較難被認定有刑事責任能力欠缺或減低之情形。」又說,「雖不排除被告案發時其控制駕馭能力,或受憂鬱情緒與精神作用物質之影響略有缺損,但未達顯著減損之程度。是以被告行為時,其辨識行為違法與依其辨識而為行為之能力,均未達顯著降低之程度。」 簡言之,鑑定醫師認為吳女罹患憂鬱症,行兇時精神略受損,但未達顯著減低,而這麼寫的最大理由是吳女沒有幻覺與妄想。 後來法官看了這樣的鑑定結果,再加上自己的心證,便予以判死,理由是,「被告僅因經濟壓力與生活之不順遂,竟然如此輕賤兩名幼兒之生命,所顯露之極其自大、自我、自私、無知之性格,被告所為顯已泯滅人性。」 拜託,是這樣嗎?鑑定醫師明明證實吳女已經罹患憂鬱症,而非只是經濟困難、壓力大。 人生不如意事十常八九,經濟困難、壓力大的人比比皆是,但絕大部分人不會變成憂鬱症,而既然被診斷憂鬱症,就是生病了,不是處在健康狀態,因此,判決癥結在於,吳女的憂鬱症到底有沒有嚴重到足以減刑甚至判無罪的程度,而不是把她當成正常人,講什麼「泯滅人性」這類文不對題的話。 鑑定醫師說,「沒有幻覺與妄想就很難符合減刑」,這是錯誤的司法精神概念,事實上在世界各地,這類殺子後自殺的案件(filicide-suicide)相當常見,而被判減刑甚至無罪的案例,比比皆是。 這類殺子後自殺的母親,研究早已發現,大都有嚴重精神疾病,比如精神病或憂鬱症。憂鬱症能不能做為減刑或無罪理由?如果嚴重到思考扭曲,甚至有了自殺傾向,特別是單親媽媽,在國外很容易成立。 真的,多看看相關文獻吧。台灣每年發生攜子自殺約三十件,注意,是三十件,你可以去找出這類案件的判決書來看看,而不是自己在那邊腦補。 日本研究殺子後自殺將近上百年,光是名稱就有以下這麼多種。 ○親子同伴死 ○兩殺症 ○無理心中 ○道連れ自殺 ○心中 ○複合殺/親子自・他殺/親子重複自殺 ○拡大自殺 ○親子心中 全部都是指稱這類因為有了自殺傾向,加上不忍幼兒獨活,而攜子自殺的案件。 在國外,年輕媽媽自殺前,百分之五會先殺害幼兒,百分之五。 台灣在2014有人做過研究,在鄉村地區,注意,百分之十四的學童媽媽,曾經想要殺掉小孩後自殺,百分之十四。 真的,這樣理至易明的案件,為什麼處理成這樣?一個單親媽媽,怎麼會突然變成殺人惡魔?當然是生病了嘛! 有沒有看到吳女說,「下不了手、他們會走得很孤單」?事實上她因為生病,被悲觀想法籠罩而不得不殺子,行兇時卻又被不忍之心拉扯,其實是相當煎熬。 我實在不想提單親媽媽的辛苦,因為,一個連這類簡單清楚的司法精神案件都不會審理的社會,怎麼可能照顧好單親媽媽跟她的小孩? 我也不想質問那些鑑定與審理吳女的人,知不知道帶著幼兒寄人籬下是什麼感覺? 真的,即使你們都不理會這些,光從冷冰冰的專業學理來說,都不應該這樣審理此一案件。 此案件到了二審,必須再次甚至三次施行精神鑑定,聽聽更多司法精神專家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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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