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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案應安排更多專家證人
2019/03/06 12:24:58瀏覽2178|回應1|推薦7

小燈泡案應安排更多專家證人
沈政男

小燈泡案現正進行更一審,辯方律師要求法官為兇嫌安排第三次精神鑑定,竟遭拒絕,理由是「不能因為第一、第二次精神鑑定不如你意,就要求再次鑑定」,甚至連要求傳喚法律教授來當專家證人,也被拒絕。

2011
年發生在挪威的夏令營大規模殺人事件,兇手布雷維克在受審時接受精神鑑定,結論是罹患思覺失調症,消息傳出後舉國譁然,因為他固然滿懷誇大想法,企圖統一歐洲,但並無其他相關精神病症狀,後來連法官也覺得根本不符合國際疾病分類(ICD)的診斷準則,因而安排第二次精神鑑定。換了一批鑑定團隊後,結論大相逕庭,鑑定醫師認為布雷維克根本沒有罹患精神病。

除了安排第二次精神鑑定,法官也找來為布雷維克治療的監獄醫師、在媒體評論此案件的精神科醫師與法律專家,甚至政治學者,充當專家證人,以做為審判參考。最終判決則是布雷維克必須為其犯行負最高刑責。 

從布雷維克的案子可知,台灣法官對精神鑑定的看法與別人差多少。為什麼小燈泡案被發回高院更審?原因之一是前審的高院法官不採納精神鑑定結果,而自為犯案時精神狀態的判定,但從挪威經驗可知,法官本來就應對兇嫌的精神狀態做出自己的判斷,而不是將精神鑑定結論照單全收。 

精神鑑定該安排幾次,須視罪刑輕重與犯行是否違背常理而定,以2012年的湯姆熊殺童案來說,各級法院便安排了多次精神鑑定,就因兇手被求處極刑,以及犯案動機相當罕見,而以小燈泡案來說,也有類似狀況。 

小燈泡案在精神鑑定上的最大問題是,明明兇嫌確定已經罹患思覺失調症,但鑑定結論卻是行兇時不受精神狀態影響,而這樣的狀況在臨床上常不常見,法官是不是應該找其他精神科醫師來詢問? 

另一個問題是《刑法》第19條所謂「依其辨識而行為」的「其」字,當初立法本意為何?是指兇嫌在日常生活的一般辨識能力,抑或專指對犯行違法本質的辨識能力?而這些問題,是不是應該傳喚參與立法的法律教授來當專家證人?

小燈泡案牽涉司法與醫學兩個專業,而且備受輿論關注,如能集思廣益,讓更多專家證人提供見解,對於法官做出公平正義的判決絕對有所助益。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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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11:11

更多專家證人?

我去作證可以領多少錢?

一切學美國,今天領小錢,明天美滋滋。

專家證人個屁。直接槍斃不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