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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服務法在台灣:掌權者比網路平台經營者更可怕
2022/08/21 17:17:52瀏覽3622|回應4|推薦13
【數位服務法在台灣:掌權者比網路平台經營者更可怕】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發爭議,眾人攻擊的點都是言論自由將被壓縮,其實這個草案取法於歐盟剛通過的數位服務法,而數位服務法受到歐盟各國歡迎,原因就在於它不只不會壓縮,反而可以保障言論自由。


為什麼?很簡單:對歐盟民眾來說,網路巨獸比國家或政府更可怕。這議題的本質其實是美國網路科技巨獸與歐盟國家的對抗,而這些網路巨獸原本是資本主義在網路時代的產物,它們本來只是想要賺錢,但後來衍生兩個問題,一是為了賺錢,不過濾非法與有害的網路內容,二是賺錢以後想要影響社會,而不當過濾網路內容。這些網路巨獸對言論與思想的影響力,早已遠遠超過了國家與政府,因此歐盟國家只好立法給予約束,用一條繩子把它們圈限起來。


很多人不是抱怨,臉書無故將貼文貼圖下架,或者胡亂將使用者停權嗎?這些動作的標準何在?只有臉書知道。但,有了數位服務法以後,臉書進行這些動作,必須將標準與程序公開,讓使用者知道自己的網路內容何以遭到限制。試問,這是不是對臉書使用者是一個保障?


又比如一些網路論壇,我就覺得很奇怪,為什麼有人可以申請到帳號,有人不行?到底核准的標準何在?還有,有些帳號被停權,有些言論被禁止,又是誰在決定?為什麼那人有權力這麼做?三個字:莫宰羊。


但,有了數位服務法以後,這些網路論壇就必須把帳號申請與內容管理的標準與程序公開,讓所有人都知道是怎麼回事,而如果有人覺得不公平,就可以依法尋求救濟。


試問,這是不是對於廣大網路使用者言論自由的保障?


我是不看那些網路論壇,因為對我來說不過是廁所文學,偏偏在今日台灣有很大影響力,好多胡亂起鬨的言論都能夠溢出糞坑,滿到輿論上頭來。這類論壇很容易被網路流氓把持,一般善男信女根本敬而遠之。


如果有了數位服務法,那些靠著匿名,什麼都敢寫,即使傷及無辜也不管的人,就會在網路上遭到約束。這,是不是有助於讓網路的言論市場更加健全與活潑?


還有網路上許多虛假與錯誤的知識、詐騙的廣告,或者魚目混珠的產品,都必須受到數位服務法的限制,由網路平台業者自我約束,否則就會受罰。


當然,網路霸凌、不當的性販賣、毒品交易,以及其他種種不法勾當,在網路平台上都會被限制。


總之,網路世界二十年來,已經變成了西部荒野,燒殺擄掠樣樣猖獗,因此數位服務法的制定,等於派出警長警員,來跟這些荒野大鏢客做一個抗衡。


聽起來很不錯,問題是橘逾淮而為枳,來到台灣就不一樣,原因就出在,在民眾心目中,掌權者對於言論自由的管制,比平台業者更可怕。


不是嗎?雖然戒嚴時代的查禁與鎮壓不再出現,但言論審查的幽靈還是存在於台灣社會。


台灣社會還是有好多人相信這四個字有用:言論審查。


言論審查,在戒嚴時代是張牙舞爪,但在當下,卻可透過隱微方式進行,比如藉由人脈、工作與社經地位來施壓,讓你撤掉或更改貼文,或者透過所謂查水表的騷擾手段,或者動用社維法之類的法條,來讓你收斂。


還有另一個方式是所謂的網軍動員,讓你的臉書被灌爆,而不敢再亂講話。這,其實是另一種言論審查。


反觀平台經營者,其實在大家眼裡,並沒有那麼大的威脅,雖然有少數人自認被不當封鎖或停權,大家普遍對它們沒有敵意與懼怕。


因此,當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這樣的東西出現,大家就會以為,警總又要來了。


於是激起了龐大的反彈聲浪。


事實上台灣社會現在並不急需做這樣的立法,因為台灣的網路環境,只要不觸及政治議題,基本上還算是一個相對文明的空間,談不上是西部荒野。至於政治上的傾軋,事實上某些政黨在這方面的得利,恐怕大過失誤吧。


台灣雖然已經解嚴三十多年,還是有好多人成長於戒嚴年代,他們口頭上主張言論自由,骨子裡還是相信言論審查,於是也有好多人仍然擔心言論自由隨時會被沒收回去。


掌權者與人民沒有互信基礎,就難以制定數位服務法這樣的網路管理法案。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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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hegloberover&aid=17691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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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靜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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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 11:29

<<掌權者與人民沒有互信基礎,就難以制定數位服務法這樣的網路管理法案>>

人民不相信綠政府的公平性及客觀性,光看他們反中及仇中就夠嗆了


blackjack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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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1 23:48

只要言論符合「台灣價值」,就不怕被政府搞了。

支不支持數位中介服務法就是有沒有「台灣價值」的試金石,如果擔心自己講話沒有「台灣價值」,那就閉嘴,政府一定很高興大家選擇服從的啦讚啦


安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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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1 20:14
https://tw.news.yahoo.com/%E6%95%B8%E4%BD%8D%E4%B8%AD%E4%BB%8B%E6%9C%8D%E5%8B%99%E6%B3%95%E8%8D%89%E6%A1%88%E7%88%AD%E8%AD%B0%E7%82%B8%E9%8D%8B-%E5%91%82%E7%A7%8B%E9%81%A0%E8%A7%A3%E6%9E%90%E7%88%AD%E8%AD%B0%E6%A2%9D%E6%96%87-%E6%9C%89%E5%8F%AF%E8%83%BD%E9%81%95%E6%86%B2-004409426.html
嚴重的是什麼?呂秋遠明列十項,分別為:

第一,行政機關如果認為網路資訊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

第二,在法院審理這項限制令是不是合法之前,主管機關如果認為是「謠言」、「不實訊息」,可以暫時加註警示的標誌,網路平台要配合。加註的警告,最多可以30天。

第三,法院要盡快審理,審理如果認為有道理,就發布裁定,移除資訊,網路平台也要配合。

第四,如果假訊息嚴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利益會有難以回復的損害」,主管機關還可以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48小時內,法院要做成決定。

第五,如果網路使用者,反覆提供明顯的違法內容,線上平台要給予警告,如不改善,可以直接暫停使用者的服務。

第六,如果網路平台使用者,超過230萬人,主管機關可以指定這個平台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升級以後,義務加重,主管機關甚至可以直接要求他們辦理稽核作業,提出相關證明。

第七,政府要捐25億,成立專責機構,往後督促這些網路平台,要提供更好的網路環境,保障使用者權益,對網路平台做行政指導。

第八,這個機關的董事會,全部由政府指定,一任三年。

第九,第46條到55條,統統都是罰鍰,如果不配合政府法令規定,從5萬以上,到500萬以下,都有相關規定。

第十,如果不配合法院的加註警告、資訊限制令,不保存使用者資料,平台拒絕改善,主管機關認為情況嚴重,可以直接斷絕網路服務。
看完以後,我們來想想這會有什麼問題。

呂秋遠提出疑問,「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為避免或減輕公共利益危害」,這麼空泛的理由,到底是什麼東西?完全沒有例示,如何可得確定是不是違反法律?對於發言者而言,什麼是違反法律的發言?如何減輕公共利益危害?法條都沒講,以後法院怎麼審查?現在是錯的,以後是對的,又如何判斷?況且,在這段期間,行政機關就可以在三十天內加註警告,三十天,都可以讓人落選當選了,這麼長的警告時間,對於言論自由的侵害的嚴重性當然不言可喻。況且,還有言論自由事前審查機制,竟然要求線上平台自己要審查發表者的言論,這雖然是基本權衝突的概念,但是言論自由是各種自由當中,最核心的概念,憑什麼網路平台可以事先審查發表者的言論?

安心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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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1 20:01
歐盟的數位服務法並未完成立法程序,最後仍須歐盟峰會通過,才算完成了立法。而且歐盟的數位服務法的重點在於平台業者的義務,及對使用者的保障,與NCC但的版本有很大不同,NCC的版本重點在於對使用者的言論審查與管制,以目前的網路上實際狀況,是只要網軍海量檢舉,就可以阻礙點閱,甚至被下架了!何況若有數位服務中介法後,政府就可以強力扼殺了!

https://www.ithome.com.tw/news/151788
歐洲議會於本周二(7/5)以壓倒性的票數,正式通過《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DSA)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DMA),將以明確的標準來要求科技業者於歐盟地區的經營方式及服務。

專門推動歐洲融入數位時代(Europe Fit for the Digital Age)的執行副總裁Margrethe Vestager表示,這是全球首創對網路平臺最強大也最有抱負的監管創舉,將透過DSA來保障使用者的線上權利,而DMA將創造一個公平且開放的網路市場;網路的仇恨言論將可被處理,網路產品將是安全的,大型平臺不得只照顧自己的利益,必須與其它業者分享資料。

DSA替數位服務供應商規定了明確的義務,諸如社交媒體或市集,強調在實體社會違法的行為,於網路也同樣是違法的,禁止服務供應商散布非法內容、不實資訊或是其它會造成社會風險的元素,也將禁止特定的目標式廣告,例如鎖定兒童的廣告,或是基於個人私密資料的廣告,也必須允許使用者拒絕接受目標式廣告。

DMA所規範的則是擔任守門人(Gatekeeper)角色的大型網路平臺,包括蘋果、Google及Meta等,要求它們必須替消費者提供更公平的商業環境與服務,包括必須允許第三方與守門人平臺互動。這也是DMA最受矚目的規定之一,它將強迫大型傳訊平臺必須允許使用者與其它小型平臺的用戶交換訊息,不管是文字、語音或是檔案,可望替使用者帶來更多的選擇,而非讓他們被限制在單一平臺上。

DMA的另一項重要規定,是要求大型平臺不得避免使用者輕鬆卸載任何內載的軟體或程式,也不得限制使用者採用第三方的程式與App Store。此外,DMA也要求業者必須讓使用者存取源自自己的資料,在取得使用者的明確同意後才能展開目標式廣告。

違反DMA的罰則並不輕,倘若守門人業者未能遵循相關規定,最高可被判罰全球總營收的10%,若重複違規,罰款將提高至年度營收的20%。

歐盟高峰會(European Council)可望分別在今年的7月及9月接納DMA與DSA,在《歐盟官方公報》(EU Official Journal)發布的20天後正式生效,DMA會在法規生效後的6個月後開始部署,至於DSA則將在法規生效後的15個月後,或是2024年的1月1日開始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