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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9 07:42:32瀏覽827|回應0|推薦4 | |
保護婚姻平權卻又容許立專法的釋憲文
大法官宣告「民法未保護同性婚姻乃屬違憲」的理由之一是,「同性婚姻不會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但那是國外狀況,別忘了台灣還有別人沒有的通姦罪。該釋憲文出來後的一個立即影響便是,刑法通姦罪必須修改或廢止,因為現行通姦罪實務上的成立要件必須有性器官的結合,而這樣的慣例不適用於同性婚姻。如果通姦罪因而修改或廢止,不管通姦情事因此變多變少,影響是好是壞,當然會「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
該釋憲文另一個不周延之處是,把世界各國婚姻平權運動幾乎都會經歷的中繼站「同性伴侶制」,在台灣都還沒討論之前,就用「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的「婚姻」二字直接卡死。婚姻平權既是進步思潮,為何歐美各國先做「同性伴侶制」?因為那是一種準婚姻,對傳統婚姻挑戰較小,等到社會接納度夠高以後,再過渡到同性婚姻。台灣如今不走這條迂迴的路,好像比較進步,問題是反彈聲音不只不會就此消失,還可能蓄積更大對抗能量。
該釋憲文一面說要給同性婚姻平等保護,卻一面又說,「可修民法、訂民法專章、立特別法或其他方式」來達成目的,等於宣告同性婚姻專法的合憲地位,再加上只給予兩年的修法與立法期限,對較不麻煩的立專法一途比較有利,形同鼓勵立專法,而這絕非婚姻平權團體所樂見。
同性婚姻爭議已久,也早有人申請釋憲,何以大法官此時做成解釋?顯然受到了兩年前美國同婚釋憲案的鼓舞。事實上台灣的例子比較類似南非。南非也沒有經過「同性伴侶制」,就在2006年由最高法院宣告「未保護同性婚姻乃屬違憲」,而且要求必須趕緊修正,於是只好弄出了〈民事結合法〉。以台灣目前局面來說,很可能未來會訂出類似法律。
南非的〈民事結合法〉是說,同性可結婚或成為伴侶,而如果結婚,其法律效果與行之有年的〈婚姻法〉完全一樣—只有一點必須除外,也就是〈婚姻法〉所稱的夫、妻稱謂,不適用於同性婚姻,亦即同性婚姻產生的是兩個配偶,不是夫與妻。如此一來,傳統的夫妻稱謂被保留下來,而同性婚姻的兩人彼此以配偶相稱。試問,婚姻平權團體能接受這樣的專法嗎?由此可見,大法官支持同性婚姻很勇敢也很進步,但該釋憲文實有倉促不周與為德不卒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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