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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要計較 ---- 周俞宏
2012/11/12 14:28:33瀏覽254|回應0|推薦1

    民國九十六年修法之前舊民法第一條之一所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因當時立法者認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但民國九十六年修法時卻將民法所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由夫妻的一身專屬權,修正成現行的一般財產權,並允許債權人代位夫或妻之一方,向他方行使該項權利,以滿足其債權,導致夫或妻自己所造成的債務苦果,無法「債止一身、不及妻孥」。

    原先舊民法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明定為一身專屬權,故夫妻間就系爭分配請求權可在一次訴訟中徹底解決,但如今修正為一般財產權後,則依夫妻一方之債權人數多寡,相關訴訟將因代位權行使之故,衍生成數個訴訟、乃至數十個訴訟,如此訴訟折騰,讓人情何以堪!

    以嘉義地方法院為例,依據筆者之統計,從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起到民國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止,總共有二十九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相關裁判,其中由夫或妻之一方提起之訴訟僅有六件,但由債權人代位提起之訴訟則高達二十三件,換言之,由夫或妻之一方提起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僅約五分之一,其餘五分之四竟是由債權人所代位提起!

    據此可知,民國九十六年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修正成一般財產權後,已經失去「肯定夫妻之一方在婚姻共同生活中之『家庭貢獻』」的立法原意,反倒變成債權人滿足債權的新天地。

    我們必須省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究竟是在肯定夫妻之家庭貢獻,還是在讓債權人之債權獲得確保,而不惜以干擾婚姻圓滿及家庭生活為必要代價?筆者戲稱的「夫債妻還」問題,已是新社會問題,希望睿智的立法委員們儘速以修法終結此一問題。(作者為嘉義地院法官)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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