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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財產交易所得稅? ---- 轉載
2016/08/26 02:18:55瀏覽681|回應0|推薦0

    財產交易所得是指:當所取得的財產和權利出售時,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就是財產交易所得,反之則為財產交易損失,在每一年報稅時,如果在課稅年度有發生「財產交易所得」則要放入所得中申報,但如果課稅年度有發生財產交易所得及損失,則可以互抵扣後申報,但如果不幸的是為財產交易損失的情形,則可以將損失金額申報並附證明文件,國稅局審合後會發給「財產交易損失證明」未來三年有發生財產交易所得,即可以抵扣後再申報!

    常見的財產交易所得發生有:

一、出售「房屋」:

  當個人出售不動產時,所出售的財產包括土地及房屋,由於土地交易所得停徵,同時損失也不得扣除,所以出售土地部份是不用申報所得稅,但房屋就不一樣囉!房屋的售價,要減除原成本(取得價額)及其它費用,賺錢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當然賠錢也要申報財產交易損失,如果不申報,則國稅局會以賣屋都是賺錢來認定,用核定的方式計算因賣屋而應有的財產交易所得,那對賺少及賠錢的屋主而言絕對是「賠了房價又繳稅」雙重損失呀!

 賣屋所得二算法

A、實價法:即按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必要移轉費用。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額,如所檢附之買賣契約書及價款收付紀錄等,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的個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價差,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如下;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係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一、取得成本部分: (一)取得房屋的價金。 (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 (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B、核定法:當個人出售房屋但無法提出成本等文件時,國稅局即按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乘以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99年度臺北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37%,比如售屋時的房屋現值為100萬,在100年報稅時,就要申報37萬為售屋所得!

二、出售「預售屋」權利:

 當建商推案採預售方式,預售屋之買方在未能取得房地所有權之興建期間,即因房地產價格之飆漲,將其權利讓渡,成為近幾年來熱絡的交易模式。當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完工後所有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屬於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如有交易所得或損失,則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舉例而言,A君在去年向建商以預售方式進行房屋買賣,繳付1000萬,今年因工作調任故將預售屋權利以1200萬轉給B君,其間繳付仲介佣金20萬,則A君需申報180萬的財產交易所得!(1200-1000-20)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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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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