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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6 02:25:12瀏覽274|回應0|推薦0 | |
提醒您:民國99年,如果您有出售房屋,100年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時候,在所得欄需要增加一項「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計算方式:依照去年出售房屋的「契稅繳款書」影印本,裡頭會有2個重要資訊「房屋稅籍編號:XXXXXXXXXX」和「契稅標準現值:XX萬」,以99年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37%計算為例,假設您的「契稅繳款書」影印本裡頭的「契稅標準現值:50萬」,則需要申報的「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50萬X37%=185000元。也就是說,您增加一項所得收入,收入項目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收入金額為185000元 請注意:這是收入金額,並不是要繳的稅,因為每個人的收入跟扣除額還有免稅額都不同,所以計算出來的結果也就會不同。由於每個人適用的所得稅稅率不同,99年綜合所得稅率。(新調整) 5%(綜合所得淨額 500000元以下) 12%(綜合所得淨額 500001元~1130000元) 20%(綜合所得淨額1130001元~2260000元) 30%(綜合所得淨額2260001元~4230000元) 40%(綜合所得淨額4230001元以上) 如果您的所得稅稅率是位於12%,那麼因為出售房屋增加185000元的財產交易所得,所計算出來的稅額就是22200元(當然,這只是財產交易所得的部份),其他區域因為稅率較低,或是出售的物件如果是公寓的話,房屋現值一般都會偏低,所以財產交易所得又更低了。 ※「契稅繳款書」影印本遺失,可以補發嗎? 可以申請補發「99年出售房屋所核定契價」,替代契稅繳款書影印本,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及一般印章,至稅捐處全功能服務台即可辦理,該證明書僅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使用。 ※ 如何正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核課基礎以財產及權利因交易移轉而獲取得之所得,其核課方式有二 一、核實認定: 例如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得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之規定核實認定。既以出售時的成交金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和一切改良費用後的餘額,作為申報金額。 計算公式:賣出總金額-(買進總金額-購買房屋出售房屋時支付之一切必要的費用(例如仲介費、契稅、代書費、規費、印花稅等等))=房屋財產交易應稅所得。 二、依財政部公佈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課稅: 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公佈之該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之。 計算方式:房屋核定契價 × 所得標準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同一年度賣出件數過多(例如超過5件以上,)非自用住宅時,可能會被財政部認定為營業質(就是所謂的投資客)。 備註:房屋核定契價值可查詢公契或房屋稅單,土地公告現值可由土地登記謄本中得知,實際負擔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以稅捐稽徵處核發稅單之金額為準。房屋評定現值可向房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查詢,或查閱最新一期房屋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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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