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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監護權?監護權會面臨哪些問題?---- 整理
2011/12/02 12:01:15瀏覽44000|回應0|推薦0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說法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什麼情況會有監護權的問題呢?其實在還未離婚前是沒有監護權的問題的,離婚時才會有監護權歸誰的爭議。依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監護權原則上由父母雙方協議,並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若協議不成或未協議者,法院可以依照夫妻任何一方的請求或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來爭酌判決。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一、二人離婚後小孩子二人有共同監護權,小孩子的戶籍跟學籍可否未經一方同意而遷移?
夫妻離婚後,若協議未成年之小孩共同監護,則有關小孩重大事項之決定,當由雙方同意後,方可行使。若一方可逕為執行辦理,就不叫共同監護了。因此小孩之戶籍與學籍之遷移,當事人雙方必須共同協議後,以孩子之最佳利益為前提決定之。若雙方無法產生共識,達成協議的話,當向法院申請判定之。

二、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逕行遷學籍該如何處理?
如果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而逕行遷學籍,則另一方可主張行使共同監護之權利,向法院提出確認監護權之存在,並請求逕行遷學籍無效之告訴。以確保自身之權益。不過這可能會造成小孩之不便苦了小孩。大人之爭,何須累及孩子呢?離婚夫妻未成年子女以共同監護話,本就容易產生糾紛與爭議。如果可能的話,由一方來擔任監護權之行使,如此問題會比較少。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依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向法院提出監護權歸屬之判定。

三、監護權人若不適任時,另一方可以如何維護自己和孩子的權益?

如果監護權人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的行為或事情發生的話(例如: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另一方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法院會針對提出的狀況、證據及訪視報告的內容來重新酌定監護權。

其實監護權酌定的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整體上夫妻其中一方在子女到成年這段時間內能提供子女最佳的成長環境,包括物質與精神層面,法官就會將監護權判給整體條件對子女較有利的的那一方,所以說,每個人都有平等爭取監護權的權利,婦女不必因為擔心爭取不到監護權而放棄離婚繼續在惡劣婚姻中忍耐。

四、法院裁判監護權時,是以什麼標準來判斷?

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

1. 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3.
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4.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
5.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

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而後,親權行使的法律條文在85年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會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

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監護能力、職業、品德、意願及其子女的多寡等條件,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所以你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和相處情形及孩子和你現任丈夫(如你已再嫁)的相處情形都是頗重要的;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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