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11/12/03 06:05:13瀏覽1660|回應0|推薦1 | |
2006.12.12 記者 王慧馨 根據民法規定,妻子在74年6月4日前婚姻存續關係中,登記取得的「動產」,法律上所有權歸屬丈夫所有,當丈夫死亡時,需併計夫的遺產課稅;至於「不動產」如房屋、土地,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日期在86年9月27日後,則登記在誰的名下,便屬誰所有,依擁有個人核課遺產稅。 曾太太不服,主張她名下的股票都是當時用自己的錢購買的,但因無法提出資金流程證明,國稅局不採信,曾太太最後仍需補繳遺產稅。同樣是財產,動產及不動產的所有權卻歸屬不一,實務上很容易造成納稅人及稅捐機關的困擾。一般納稅人發現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財產,法律上卻屬於丈夫、需併入遺產課稅,多半很難接受。 另一方面,民法對取得難度高、價值也可能較高的不動產,在修改民法親屬編施行細則6條之1時,就改以登記名義為準;反而對取得較容易的動產,包括股票等投資,仍維持舊有規定,一律視為丈夫所有,一旦丈夫過世,太太名下的動產也須併入計算課稅。民法上對動產、不動產的差別待遇,常理上似乎說不過去,房子等不動產更有可能是由丈夫買來、登記在太太名下,卻視為太太財產;股票等動產也許太太自己掏錢買,卻得視為丈夫財產。這樣的規定也讓稽徵機關很困擾。丈夫過世,連太太名下的財產也要一併清查,而且動產如股票只要在74年6月5日後有異動,像買入、配股,都要按比例重新計算夫妻持股情形,以釐清兩人名下各有多少財產、該課多少遺產稅,不僅擾民、也累翻稅捐機關。 【補充 1】 民法中夫妻財產制分成三種,即法定財產制、共有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未以契約訂立以法定財產制為準。一般男女在結婚時,雙方多半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就視同法定財產制。共有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屬於約定財產制,實務上若雙方以契約形式約定時,多半以分別財產制為主。 A.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B.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C.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D.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補充 2】夫妻財產的概念 1.夫於86.9.26以前先妻死亡,妻在74.6.5以前婚姻關係存續中登記取得財產,除了妻原有和特有財產外,全部都要併入夫的遺產申報。 2.民法§1017 夫妻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不能證明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夫妻共有。 3.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4.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 91.6.26修正,原聯合財產制不再延用,而以法定財產制稱之;夫妻財產也不再區分原有與特有,改稱以婚前與婚後財產。夫妻結婚後若選擇約定財產制(共同或分別),則須以書面訂立契約,否則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但可變更之。 * 婚前財產~非分配請求範圍,有:結婚以前之財產、改用法定財產制前之財產、修正前之特有與結婚時之原有財產。婚後財產,除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外,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可就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要求一半的權利。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