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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志宏/或許我們需要一部 陪審準備條例
2016/02/24 05:39:22瀏覽319|回應0|推薦2

2015-12-21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頂新案判決,社會譁然,陪審制再度成為關注的焦點。但如果社會真的有採行陪審制的共識,法律專業社群準備好了嗎?過去幾年,司法院大力推動人民參與審判,但大部分的資源都放在觀審上面,陪審制僅以比較或影子的型態,進行有限度模擬。這樣陪襯式的零星嘗試,缺乏整體性的準備與規劃,恐怕不足以讓陪審制真正付諸實行!就以頂新案為例,如果我們要採行陪審審理,以下幾個問題在進行制度規劃時,就值得法律專業社群仔細評估,凝聚共識,促成符合社會需求的陪審制度。

    首先,由於陪審制原先是用以節制國家刑罰權,避免國家對個人進行司法迫害,也由於陪審制成本昂貴,一般都將陪審定位為被告的權利,也就是被告可以放棄陪審,僅由法官進行審判(Bench Trial)。相對於此,參審制比較傾向透過人民參審提高司法透明度,增進司法信賴,故被告原則上並沒有人民參審與否的程序選擇權。我們在採行陪審制時,究竟是要完全採用陪審制的原型,還是要兼採參審制的思維,讓檢察官也有聲請人民陪審的權利?如採取陪審制原型,被告律師就可以考量社會輿論對被告不利,而建議被告放棄陪審。也因此,以頂新案而言,即使有陪審可供選擇,被告一樣可以選擇讓法官審判。

    其次,在陪審制中,並非案件全由陪審團審理決定,而是由法官進行法律解釋,由陪審團為事實認定。如果法官對於法律解釋有誤,就必須等到上訴後,由上訴審重為解釋,再發回更行陪審。在頂新案中,社會輿論對於法院就食品安全衛生法中「摻偽」、「假冒」規定的解釋,有很大的爭議,但即使採取陪審審理,法院的解釋就是對陪審團指示的一部分。如此原先存在的法律解釋爭議,並不會當然因為陪審而解決,一樣必須透過上訴才能救濟。但陪審審理勞師動眾,經過陪審判決後,又要撤銷發回重審,其社會成本非同小可。其解決之道,或可研擬採取中間上訴制度(Interlocutory Appeal),讓兩造對於重要的判決前提事項,可以提前上訴救濟。不過,目前在立法院提出的相關陪審法案中,似乎均未有中間上訴制度的設計。法制上如何讓陪審可以兼顧效率,避免程序反覆冗長,有必要事先深入思考對策。

    第三,一般陪審制,因為嚴守雙重危險(Double Jeopardy)禁止原則,會採取不對稱上訴設計,亦即:被告被判有罪後,可以上訴救濟;但被告被判無罪,檢察官就不能再行上訴。目前由立委自行提案的陪審團法草案第卅一條規定:「由陪審團審判之案件,其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規定之再審事由外,檢察官不得上訴。」就是採取這樣的制度設計。但我國長期採取三級三審制度,同時也讓檢察官有平等的上訴權利,如果在改採陪審制初期,遽然取消檢察官對於無罪判決之上訴權,在面對影響全民重大的司法案件時,社會是否能夠理解並承受,恐怕不只是法理問題,而會是影響陪審制能否繼續受到社會支持的關鍵。

    最後,也是跟現狀有很大不同的,是對新聞媒體報導的限制。在職業法官獨佔審判的制度下,法官被視為有能力排除來自社會輿論的不當影響,只依據法律及證據獨立裁判。但在陪審團審判時,很難預設陪審員能夠完全不受媒體報導影響。雖然法官對陪審團指示時,都會要求陪審員注意不要自己查找、研究對於案件的資訊,完全根據法庭上的證據斷案。但當案件受到社會高度矚目時,陪審員即使是在日常生活中,也會接觸到與案件相關的資訊報導,此時在陪審制國家,通常就會授權法院得在一定範圍內,禁止媒體報導案件審理資訊。這在我國向來的媒體文化與社會習慣下,是否能夠接受,如果不能接受,又有什麼替代方案?

    以上都是在採取陪審制時,必須考慮的問題與抉擇。相信同為陪審制的支持者,意見也未必一致。除此之外,為實施陪審制,還必須對現行訴訟制度為相應必要之調整,甚至需要配合我國刑事實體法編撰一套共通可用的標準法官指示(pattern jury instruction),使不同法官對於陪審團之指示能夠趨於穩定一致。為了讓社會真的有決定採行陪審制的成熟條件與自由意志,或許我們需要一部陪審準備條例!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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