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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9 17:22:00瀏覽185|回應0|推薦0 | |
2015-11-24 司改會設立司法陽光網,引來法務部長以洩漏個資且破壞大於建設等理由,來要求撤站。到底洩什麼密、犯什麼法?依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公務機關違法蒐集個資,或為特定目的外使用,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關於司法陽光網所暴露的三千多位法官、檢察官的資料,最主要為姓名、個人學經歷、獎懲紀錄及相關的新聞報導,確實屬於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要保護的隱私權範圍。只是陽光網所揭露者,都屬於可公開找尋的資訊,乃符合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即取自一般可得來源的法律規定,自無洩漏個資之問題。不過,依此條款但書,若顯有更值保護之重大利益,當事人不僅可要求刪除、停止使用,更有涉刑罰之虞。只是此處果有更高的利益需要保護嗎? 首先,自然得考慮是否涉及偵查不公開。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三項,偵查不公開所要規範的對象,乃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參與偵查程序的公務員與辯護人。惜台灣執法人員常為造成輿論氣氛,致動輒放消息給媒體,卻又以偵查不公開來恫嚇一般民眾,早已非新鮮事。更何況,司法陽光網所揭露者,包括以故事陳述的六個案例,皆屬於偵查終結的案件,根本不可能涉及偵查秘密的洩漏。若以此來指責司改會之不法,顯然是牛頭不對馬嘴。 其次,就公布的內容是否可能影響法官公正性來說,由於審判乃採公開,故對於案件內容的披露,實不過在強化審判公開原則。不過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卻規定,若公開有害刑事被告受公正裁判或有危害他人權利者,則可限制公開。惟此例外,既空泛且模糊,再加以無違反效果之規定,就只能算是訓示。況且,司改會所揭露,除司法人員之個資外,對被告、第三人等皆以代號為之,實也無涉任何隱私的侵害。 由於司法陽光網的來源,乃來自於隨手可得的網路資訊,會有過度簡化之弊,實屬必然,卻也不可能涉及不法。即便有涉隱私權或名譽權之侵害,最懂法律的司法人員,自可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而無庸大張旗鼓的要求撤站。(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研究所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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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