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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0 20:47:07瀏覽387|回應0|推薦0 | |
在行動的時程上,訂婚在前、結婚在後。可是在決策的時程上,卻是雙方先決定要結婚,才去辦訂婚及準備結婚。自由貿易協定(FTA)與ECFA決策時程之間的關係也是如此。 根據WTO的不歧視原則,任何兩國(如台灣,中國)互相免除關稅,其他第三國也可比照適用。但是有個例外:假如這兩國是關稅同盟或FTA的會員國的話,則他們之間的關稅互免,其他國家不能要求比照適用。對於以上原則,WTO有一個寬鬆的解釋:假如兩國現在雖還沒有、但是已決定以後要形成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則他們之間的關稅互免,其他國家也不能要求比照適用。這種形成自由貿易區前的關稅互免項目,稱為早期收穫商品。 不過,WTO為了避免兩國只為了早期收穫商品的免稅,而偽稱要成立自由貿易區,所以又規定:這兩國必須提出形成自由貿易區的「過渡協議」(即台灣與中國之間的ECFA),該協議必須提出在「合理期間」內成立自由貿易區的計畫與時程。以上是關稅貿易總協定(GATT)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什麼叫合理期間呢?GATT一九九四年的解釋是:只有特殊的例外才能超過十年,假如該兩會員國認為十年不夠,則屆時必須提出完整全面的解釋。 所以很清楚:馬政府已經決定在十年內和中國形成自由貿易區,所以才簽ECFA。ECFA辯論時馬英九推說十年有例外,可是連台灣不是會員的WHO、氣候等協議,台灣都被要求遵守,更何況是台灣簽字入會、被列入已開發國家的WTO!要合乎自由貿易區的規定,十年內台灣必須有九成以上的服務業對中國開放,九成以上自中國的進口免關稅,等於變成中國市場的一部分。 用婚姻來比喻。成立FTA就是建立經濟上的親密關係,像結婚。兩國關稅互免就像同房,是經濟婚姻的「收穫」。承諾將來要結婚的佳偶,只要先辦訂婚、簽ECFA,也可以先行「關稅互免而不及於他國」,這就是「早期收穫」。馬政府一直強調ECFA的早期收穫,卻否認台灣要和中國在十年內合組自由貿易區的事實。這就好像要誘騙少女和惡漢結婚,可是卻只強調和惡漢同房的好處,隱瞞限期內必須和惡漢結婚、共同生活的事實。這種做法跟沒良心的人口販賣集團有什麼兩樣?(作者為留美經濟學博士,台灣教授協會社經組召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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