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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4 22:40:35瀏覽455|回應1|推薦0 | |
記者陳曉宜/專題報導 「馬英九任內絕不再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這是馬政府為了能在六月急簽ECFA,誘騙人民的伎倆。事實是,依照WTO規範,類似ECFA這樣的自由貿易過渡協議,最長不超過十年,必須達到最低九十%的自由貿易化。也就是說,即便馬英九任內不開放,十年後還是要開放。 WTO規範 以十年為限 WTO針對會員國間排除其他會員國之最惠國待遇原則,彼此簽定自由貿易協定有兩個重點規範, 第一,必須涵蓋「絕大多數」商品貿易與絕大多數服務業,「絕大多數」依照歷年WTO通過的協定慣例就是九十%。 第二,過渡協定必須在「合理期間內」達成FTA(自由貿易區),而GATT第二十四條釋義瞭解書明文規定,合理期間以十年為限。 所以,馬英九聲稱任內不再開放大陸農產品進口時,各界即以「十年」要達「九十%」自由化的WTO規範質疑;對此,馬政府趕緊拋出「終止條款」,指會明文訂出終止條款,只要台灣產品受害過深,就停止協定。 提終止協議 他國可求償 但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指出,WTO之所以容許會員國在過渡期間排除其他會員國的最惠國待遇,就是希望簽定協議雙方在十年內成為自由貿易區,所以過程中一旦終止,其他會員國即可就過渡協議期間無法受到最惠國待遇的不平等損失,提出賠償。此外,馬政府也舉出一些特例說,世界各國也有簽定過渡協議超過十年的,因此「沒有十年大限」問題。 但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教授卓慧菀在媒體投書中指出,國貿局所指例子只呈現部份事實。她說,墨西哥的低自由化是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生效當年的數據,過渡期後墨西哥對美、加貿易高度自由化。大陸與巴基斯坦亦然,協議在第二階段始不低於九十%的貿易自由化。她指出,過渡期雖拉長,但在第十年底,或以稅則計、或以貿易量計,自由化均達九十%。拉長過渡期只在使自由化程度更高,更落實GATT第二十四條的規範,而非違背之。 由此可知,在ECFA談判過程中,即便中國願「讓利」到兩岸不必在十年內達貿易自由化,且不必涵蓋九十%貿易商品,WTO也不會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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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