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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2 00:03:31瀏覽657|回應0|推薦0 | |
1949年前中國共產黨關於 少數民族人權保護的基本觀點和實踐 1921年,中國共產黨成立。中國共產黨一直關注著中國的民族問題。中國共產黨運用馬克主義民族理論,並結合當時中國革命的實踐,明確地提出了堅決保護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觀點,力圖探索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道路。在不同時期建立的根據地中,中國共產黨把它的民族政策主張付諸實踐,並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定。歸納起來,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關於少數民族人權保護的主要觀點和做法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主張實行徹底的、真正的民族平等,全面保護少數民族的權利。中國共產黨主張,民族平等應該是不加任何限制的平等。1931年11月,在中央蘇區,中華工農兵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關於中國境內少數民族問題的決議案》宣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目的是建立一個沒有民族界限的國家,是在消滅一切民族間的仇視與成見”,“凡是居住蘇維埃共和國的少數民族勞動者,在漢人佔多數的區域,亦須和漢族的勞苦人民一律平等,享有法律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而不加以任何限制與民族的歧視”。這次大會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定:“在蘇維埃政權領域的工人、農民、紅軍士兵及一切勞苦民眾和他們的家屬,不分男女種族(漢、滿、蒙、回、藏、苗、黎和中國的台灣、高麗、安南人等)宗教,在蘇維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為蘇維埃共和國的公民”。根據大綱的規定,在政治上,公民有管理國家的權利,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有享受各項民主自由的權利;在經濟上,工人有八小時工作,獲得法定工資,享受社會保險,取得國家失業津貼以及監督生產的權利,農民有分得地主土地的使用權。難能可貴的是,在當時根據地極端困難的條件下,各級蘇維埃政府採取了各種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憲法大綱規定的廣泛的政治、經濟權利的實現。 抗日戰爭爆發後,中國共產黨建立了抗日民主根據地,各抗日民主政權普遍制定了保障人權的條例,如1942年《陝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其中規定:“邊區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階級、黨派、性別、職業與宗教,都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居住、遷移和思想信仰之自由,並享有平等的民主權利。”為保證少數民族的選舉權,邊區政府在選舉條例中規定可以單獨進行民族選舉。【現在比67年前墮落囉!】解放戰爭時期,民族平等的原則被繼續強調。1946年4月頒布的《陝甘寧邊區憲法原則》規定:“邊區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且“人民為行使政治上各項自由權利,應受到政府的誘導與物質幫助”。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軍隊和根據地政權的工作人員都十分注意貫徹民族平等原則。即使在部隊行軍打仗途中,也非常注意尊重少數民族。如中國工農紅軍長征途中路經回民地區時曾以“三大禁條四大注意”來約束官兵,以防發生損害回民感情的事件。三大禁條是:禁止駐紮清真寺;禁止吃大暈;禁止毀壞回文經典。四大注意是;講究清潔;尊重回民的風俗習慣;不准亂用回民器具;注意回漢團結。【真會掰!騙死不償命】1940年2月,延安回民救國會倡議在延安修建一座清真寺,立即得到邊區政府的支持。同年10月,清真寺落成,毛澤東親自題寫了寺名。 2.為了要實現真正的民族平等,必須反對帝國主義侵略,消滅階級壓迫和剝削制度。1922年,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專章對“國際帝國主義宰割下之中國”的狀況作了分析,認為“只有打倒資本帝國主義以後,才能實現平等和自決”,號召“推翻國際帝國主義的壓迫,達到中華民族完全獨立”。中國共產黨還認為,“民族的壓迫基於民族剝削制度”,少數民族“歷來都受著中國封建皇帝與封建軍閥的剝削和統治,國民黨承繼這種統治,沒有任何改善,……另一方面,少數民族自己內部的統治階級,如王公活佛喇嘛土司等,與中國國民黨軍閥相結合,使這些民族中的廣大勞苦民眾遭受更加厲害的壓迫與剝削。”因此,中國共產黨認為,只有推翻這個剝削制度,民族平等才能實現,民族的自由聯合才能代替民族的壓迫。 日本加緊對中國的侵略後,中國共產黨疾呼:“現在全中國的民眾,不管是漢人或者是其他民族(蒙古、回族、滿洲、西藏、苗瑤等),都處在一個非常危險的生死的關頭,他們都有受日本帝國主義轟炸、槍斃、格殺、拷打、強姦、侮辱的危險,他們都要更加受凍、受餓、受窮、失業”,因此,“中國人民唯一自救和救國的方法”就是進行“為保障我國國家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戰爭。”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根據地中,根據地民主政權通過土地立法,開始觸動封建剝削制度。在抗日民主根據地,為了貫徹和實現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的方針,中國共產黨把蘇區的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的政策,改為讓地主減租減息的政策。1947年10月,解放區制定和實行了《中國土地法大綱》,宣布廢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根據地土地制度的改革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農民同樣地解除了封建剝削。不同時期的根據地多在漢族農村地區及一部分民族地區,多數民族地區和城市主要在國民黨政府的統治下,剝削制尚未觸及。 3.從強調民族自決權,主張實行“聯邦制”,到主張建立統一的國家、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在中國境內,各民族採取怎樣的聯合形式,才能更好地貫徹民族平等原則?中國共產黨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有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還是掰!深化到底 就是同化】 從史料上看,在1938年前,中國共產黨更多地強調了民族自決權,而且把民族自決權的“民族”理解為各個民族。如,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宣布:“中國蘇維埃政權承認中國境內少數民族自決權,一直承認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國脫離,自己成立獨立的國家的權利。蒙、回、藏、苗、高麗人等,凡是居住中國地域內的,他們完全有自決權:加入或脫離中國蘇維埃聯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區域”,在這前後,中國共產黨在許多決議和文件中重申了這一立場。當時中國共產黨的主張是傾向用聯邦制來實現各民族的聯合的,如,中國共產黨的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即把“用自由聯邦制,統一中國本部、蒙古、西藏、回疆,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作為一個奮鬥目標。 1938年9月,中共中央召開了擴大的的六屆六中全會,中國共產黨開始放棄“聯邦制”的主張,而主張在建立統一國家前提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毛澤東在這次會議上提出:“允許蒙、藏、苗、瑤、彝、番等各民族與漢族有平等權利【就怕大風閃了舌頭】,在共同對日的原則之下,有管理自己事務之權,同時與漢族聯合建立統一的國家。”在建立統一國家的提前下,中國共產黨主張少數民族有建立民族自治區的權利。1941年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即規定:“依據民族平等原則,實行蒙回民族與漢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平等權利,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區”。隨後,在陝甘寧邊區及其他根據地的少數民族聚居區,建立了一些區域大小不同的民族自治區。 解放戰爭時期,中國共產黨明確反對獨立自決的主張。1946年2月,中共中央針對東蒙自治問題指出:“根據和平建國綱領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應提出獨立自決口號”。1946年3月,針對一些分裂主義分子關於內蒙“獨立自治”的主張,中共中央指示:“應確定內蒙自治政府非獨立政府,它在內蒙民族自治區仍屬中國版圖並願為中國真正民主聯合政府之一部分”。1947年內蒙古自治區成立。 中國共產黨1938年前之所以提出“聯邦制”的主張,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強調民族自決權,以團結一切力量反抗國民黨的反動政權,瓦解國民黨統治;第二,受當時蘇聯和共產第三國際的影響;第三,當時的中國共產黨對少數民族問題的研究尚屬探索階段,對複雜的中國革命和民族問題的分析還需要不斷深化。 中國共產黨1949年前關於民族問題的主張主要表現在以上三個方面。與孫中山的主張相比較,可以看出,中國共產黨關於保護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主張更為徹底,更為真實。它不僅主張在法律上規定民族平等,而且更重視在實踐上實行民族平等;它不僅主張反對帝國主義瓜分,而且主張廢除國內和民族內部的一切剝削制度,為民族平等建立一個更為合適的經濟基礎。中國共產黨在1921年至1949年間關於民族問題的探索和在局部區域的實踐,為未來在全國範圍內建立少數民族平等權利保護制度提供了寶貴的經驗。【1949以後 就是剝削 同化 鎮壓 屠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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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