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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少數民族(2)---孫中山關於少數民族問題的觀點和實踐
2009/07/21 09:18:17瀏覽1229|回應0|推薦0

孫中山關於少數民族問題的觀點和實踐

  孫中山是中國民主革命的偉大先行者。他在其政治生涯中,提出了三民主義的政治剛領。他關於民族問題的主張主要反映在他的民族主義思想裡。1911年辛亥革命後,孫中山被推舉為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在他任職的短短三個月中,孫中山主持的臨時政府頒佈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一系列法令,第一次在資產階級民主的意義上為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保障進行了立法。在廣州革命政府時期,在中國共產黨的影響下,孫中山關於民族問題的主張得到進一步發展。綜觀孫中山關於民族問題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內容:

  1.主張國內各民族平等,少數民族在平等原則下享有各項人權和基本自由。19129月,孫中山在北京五族共和促進會西北協會演講時,對民族平等做了闡述。他說:“大抵革命之舉,不外種族、政治兩種而其目的,不外求自由、平等、博愛者而已”,“去年我國之革命,是種族革命,亦是政治革命,何則?漢滿蒙回藏五大族中,滿族獨占優勝之地位,握無上之權力,以壓迫其他四族,滿族為主人,而他四族皆為奴隸,種族間之不平等,達於極點。種族不平等,自然政治亦不能平等,是以有革命,……革命之功用,在使不平等歸於平等”,“今者五族一家,立於平等地位,種族不平等問題解決,政治不平等亦同時解決,永無更起紛爭之事,所望以後五大族同心協力,共策國事之進行,使中國進入世界第一文明大國。”中華民國建立後,孫中山致力於把他的民族平等主張以法律形式表現出來,正是在孫中山的力主下,1912311《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得以頒布。臨時約法是一個憲法性質的法律文件,它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一律平等,無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臨時約法根據資產階級一般的民主原則,規定了人民享有的權利,主要是:人民有言論、著作、遊行、集會、結社、通信、居住、遷徙及信教之自由;人民之身體,非依法律,不受逮捕、審問、處罰;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任官考試、選舉和和被選舉之權等。按照人民一律平等的原則,少數民族當然應平等地享有以上權利。

  孫中山的臨時政府還頒布了一系列法令,如《保護人民財產令》、《大總統令內務部禁止買賣人口文》、《大總統通令開放蛋戶惰民等許其一體享有公權私權文》、《大總統令禁煙文》、《大總統令內務部曉示人民一律剪辮文》、《大總統令內務部通飭各省勸禁纏足文》、《大總統令內務司法兩部通飭所屬禁止刑訊文》、《大總統令內務司法部通所屬禁止體罰文》等。孫中山還發布了“革除前清官廳稱呼”的命令,認為:“官廳為治事之機關,職員乃人民之公僕,本非特殊之階級”,宣布此後官廳人員相稱,“咸以官職”,不得再稱“大人、老爺”之類,“民間普通稱呼則曰先生,曰君”。這些法令體現了平等的人權精神,少數民族也身受其益。

  2.認為要解決中國民族問題,必須爭取整個中華民族的獨立。孫中山領導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過程中,深感中華民族危機之嚴重,“日人駐兵於南滿,俄人駐兵於蒙古,英人駐兵於西藏,法人駐兵於滇黔,日思瓜分中華民族的問題。他說:“民族主義,對於外人,為維持國民之獨立”。“民族主義,其目的在使中國民族得自由獨立於世界”。為此,他主張取消“領事裁判權”,恢復“關稅自主”,收回各地“租界”,歸還先前的“失地”,廢除不平等條約,革除侵害中國主權的一切現象。孫中山反對帝國主義的壓迫和瓜分,但並不盲目排外,在他生命垂危之際,還留下了“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的政治遺言。

  3.主張“民族同化”、“民族融合”,主張建立統一的民族國家。孫中山在其著作和演說中,同化、融合兩詞都用過。從他使用兩詞的意思看,他講同化時,裏面含有自然融合的意思;他講民族融合時,裏面也含有少數民族同化於漢族的意思。如,他說,民族主義就是要“融化我們中國所有各民族,成個中華民族”。他又講,“務使滿、蒙、回、藏同化於我漢族,成一大民族主義的國家”。在國家政權結構形式上,孫中山主張“單一制”,建立“自由統一的(各民族自由聯合的)中華民國”。他說,“中國的各省,在歷史上向來都是統一的,不是分裂的,不是不能統屬的”(?)。他認為,少數民族區域也不能分立,倘若分立,勢必為帝國主義所以瓜分。(?)

  孫中山的民族政策主張和政治實踐在中國少數民族人權保護史上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首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關於民族平等的規定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認各民族的平等地位。自此以後,民族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以至於以後的北洋軍閥和國民政府都不得不在法律上寫上這一條。民族平等權,是少數民族人權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沒有對這項權利的保護,就談不上對少數民族人權的保護。因此,我們可以說,《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是中國少數民族人權保護立法的開始。其次,孫中山根據當時的國情,提出了一些符合歷史發展潮流的主張,如解決民族問題,必須先反對帝國主義的瓜分;建立統一的共和國等。這些正確主張提出了保護少數民族人權的前提條件。不反對帝國主義瓜分,各民族人民都將成為亡國奴;不統一,搞分裂,其結果也將是內亂不止、外患更為嚴重。這兩種情況下,少數民族人權保護都無從談起。孫中山的主張啟迪了後人進一步探索少數民族人權保護的正確道路。

  由於時代和階級的局限,孫中山的民族政策主張和實踐也有缺陷。第一,《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並沒有觸動私有制這一造成不平等的經濟基礎。(?)在私有制基礎上,各民族人民的平等權利是不可能真正實現的,臨時約法關於人民不分種族一律平等的規定,只能流於形式。事實上,由於孫中山主持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存在的時間只有三個月,臨時約法並沒有起到憲法的作用,19145月即被臭名昭著的《中華民國約法》所取代。臨時約法實際上只起到了政治宣言的作用。第二、三民主義的政治綱領體現了中國人民要求民族獨立和民主權利的願望,但它的舊民族主義強調的是反滿、驅逐滿人,而未看到清潮的統治實質上是封建專制主義的統治,不是滿族的統治。第三,孫中山在談到民族同化和融合時,或多或少帶有大漢族主義的色彩,這是與民族平等原則不相協調的。

  19124月,袁世凱篡奪了辛亥革命的勝利果實,中華民國進入了為時15年(1912年至1927年)的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在北洋軍閥統治時期,那些相繼主持北京中央政府的軍閥們名義上繼續打著資產階級民主“共和”的旗號,實質上又搬回了許多封建王朝的東西。這一時期的民族政策已從孫中山的三民主義的民族政策和立場上向後倒退了。

  1924年至1927年國共合作下的國民革命結束了北洋軍閥的統治。19274月,蔣介石發動了“四‧一二”反革命事變,並隨後成立了南京國民政府,中華民國自此又進入了蔣介石獨裁統治時期(1927年至1949年)。在國民黨統治的22年裏,從表面上看,關於少數民族權利保障的立法和文件多了。在國民黨及國民政府多次會議的重要宣言、報告和決議中,在其頒布的約法、憲法和法律中,都不乏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自治等合乎資產階級“民主本性”的提法。如,193161公佈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6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無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4771公佈的《中華民國憲法》第5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該憲法還規定,國民大會的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都應有蒙、藏選出的代表和邊疆地區各民族選出的代表和委員;國家對於邊疆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及其它經濟、社會事業,應積極舉辦,並扶植其發展等。19413月,國民黨五屆八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加強國內各民族及宗教間之融洽團結,以達成抗戰勝利建國成功目的之施政綱領案》規定,要實行民族自治,任用各民族地方人士;要幫助民族地方發展經濟、開僻交通,要發展邊疆教育,增設學校,編譯民族語文等。這些比孫中山的主張更為詳細的規定,似乎是發展了孫中山三民主義的民族政策。其實不然,這時的國民黨,作為中國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利益的代表,已經喪失了孫中山三民主義民族政策所具有的民主和平等精神。它對國內少數民族的實際政策和行動與它所標榜的民族政策完全是兩回事。

  國民黨政權,一方面宣布國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共同參政建國”,另一方面又不願承認大多數少數民族的存在。蔣介石在其《中國之命運》小冊子裏認為中國只有宗族,而沒有民族。1946年召開偽國大時把回族稱為“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沒有民族,只有宗族,那什麼叫民族平等呢?又何須民族平等呢?國民黨在法律上承諾保障少數民族的各項民主權利,可實際上推行的是白色恐怖政策。國民黨政權,除公開的警察、司法機關外,還建立了許多特務組織,各民族群眾稍有冒犯,就有受到秘密的、非法的逮捕、暗殺的可能性。對少數民族的反抗,國民黨政權實行了殘酷的鎮壓政策。當時的毛澤東曾揭露,國民黨“1943年對於伊克昭盟蒙族人民的屠殺事件,1944年直到現在對於新疆少數民族的武力鎮壓事件,以及近幾年對於甘肅回民的屠殺事件就是明證”。蔣介石的大漢族主義思想相當嚴重。周恩來曾指出:“蔣介石的民族觀,是徹頭徹尾的大漢族主義。在名義上,他簡直將蒙、回、藏、苗等稱為邊民,而不承認其為民族。在行動上,也實行民族的歧視和壓迫”。抗日戰爭時期,國民政府退入大西南,雲南、貴州、廣西、四川的少數民族處於國民黨直接統治下,國民黨曾以改良風俗為幌子,對少數民族大肆實行強制同化。如國民黨在雲南的統治者在麻栗坡、廣南等縣曾強迫苗族人民著漢裝,在彝族、藏族等民族地區強迫少數民族推行漢化姓名等。上面的事實有力地說明,蔣介石政權關於少數民族權利保障的立法或宣傳具有極大的欺騙性。

  國民黨政權處於維護自身統治的需要,在某些方面也做了一些客觀上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有利於少數民族利益的事。如,與英帝國主義作鬥爭,維護國家在西藏的主權。又如,在邊疆民族地區辦學,據統計,國民政府教育部直轄的邊疆學校,有小學22所,中學2所,職業學校9所,師範學校16所。雖然數量非常之少,但畢竟還辦了一些學校,培養了一些少數民族人才。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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