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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1 09:04:14瀏覽637|回應0|推薦0 | |
中國歷代封建王朝都有一套民族政策和制度,用來管理國內的民族事務。無論是漢族建立的中央政府,還是少數民族建立的中央政府,對其他民族的統治,一般都採取了恩威兼施兩種手法,具體的政策則有多種。如〝和親政策〞,兩個民族的統治者為維護雙方的和睦關係,通過子女嫁娶結為親家,實行政治聯姻;〝羈縻政策〞就是在少數民族居住區域,設立特殊的行政單位,任用少數民族首領為〝土官土吏〞,除在政治上隸屬於中央王朝、經濟上略有朝貢外,其餘一切事物均由少數民族首領管理的政策,〝土司制度〞類似於〝羈縻政策〞,土司是以少數民族首領充任並世襲的官職,中央政府對土司的認命規定了一套嚴格的封授制度,任命土司後,均賜以任命書、印章、虎符等作為信物;〝同化政策〞,一些漢族統治者採取各種手段同化少數民族,在少數民族居住區域強迫少數民族漢化,如推行漢族風俗,著漢裝,取漢化姓名等;〝拓疆移民政策〞,即是通過戰爭,開拓疆域,並移民充邊、囤田戍守;〝等級制度〞,即是把不同民族化為三六九等,分而治之。還有其他一些政策。 歷代中央封建王朝奉行的民族政策,雖然其中一些客觀上不乏積極作用,有力於鞏固國家統一、促進民族間的交流,如漢代的〝和親政策〞化干戈為聯姻,推動了漢朝和匈奴人民的和平交流。但是總體上說,這些民族政策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其基本性質是反各族人民的。關於各民族群眾的權益,無論是漢族統治者,還是少數民族統治者,都是不加考慮的。底層人民常常是生命無保障、生活無著落,對農奴主、地主、族長、士官、當權僧侶不同程度地有著人身依附關係。封建皇帝、王公貴族對他們更是視若草芥,任意處罰、殺害。許多民族政策和制度是露骨的民族壓迫、民族歧視的表現。如,元代的統治者就把全國人分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漢人,第四等是南人,並採取各種措施來固定這些民族的等級。因此從古代封建王朝的民族政策、民族制度中,是看不到近現代意義上的少數民族人權保障這樣的概念的。 從世界政治法律思想發展史看,先有一般的人權概念,而後有少數民族人權保護的概念。人權思想最早誕生於17-18世紀歐美資產階級上升時期,其基本內容是宣揚人人生而平等、有與生俱來的天賦權利、國家或政府基於人權而產生平等觀點,其理論基礎是自然權利說和社會契約說。我們把這種思潮稱為資產階級人權思潮。人人皆有不可剝奪的、與生俱來的平等權利,這裡的〝人人〞自然應當包括少數民族。由於少數民族群體更易受到不平等的對待,被稱之為脆弱的群體之一,少數民族人權保護問題亦越來越引人注目,漸漸地成為一個專題而被討論。現在,人權的概念和內容發生了很多變化,但少數民族人權保護問題依然受到人們關注。 最初的人權思想在歐美流行時,中國還是一個封建大帝國,閉關鎖國的狀態使當時的資產階級人權思潮並不為人知。人權思想傳入中國是在屈辱的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鴉片戰爭及後來西方列強和日本、沙皇俄國等對中國一系列的侵略戰爭,使中國由一個封建大帝國逐步淪為一個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國家。亡國滅種的危險和半封建半殖民地悲慘的境況促使中國知識份子開始尋找強國富民的方案。一些中國知識份子不同程度地接受了西方資產階級思想,包括人權思想,企圖用以改造貧弱的中國,代表人物有康有為、譚嗣同、嚴復等。19世紀下半葉,在這些激進知識份子的著述言論中,我們可以找到許多類似西方人權觀點的文字,但還很少有人涉及到少數民族人權問題。直到20世紀上半葉,在一些黨派、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提出的各種救國救世方案中以及他們的政治實踐中,關於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的保護問題逐漸成為其政治主張和實踐,當是以孫中山為代表的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派的主張和實踐以及1949年前中國共產黨關於民族問題的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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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