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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官者不應強調小我。
2010/03/12 12:16:56瀏覽1522|回應11|推薦16
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女士因為個人理念[不願執行死刑]昨日閃電請辭獲准,這件事當然引起了社會的強烈反應。一位身為執法機關的最高領導人竟然公開的挑戰自己國家的法令,只為了要強調個人小我的觀點和理念,實在是荒謬及不妥。最漂亮的做法是你先請辭,然後投書說明你的志向和理想與現實的法令不謀合,所以你選擇下台在野來推動無死刑社會。偏偏你做了一件最不對的事,就是在你領著國家給你的俸祿的時候,公開的反對國家現行的法令。你賞了國家法令一巴掌,也給了簽下死刑判決的法官一記耳光,更糟糕的是你讓你的主管們臉上無光,進而傷害了無數個被害者家庭的破碎的心。
 
為官者心中只有[大我],若要強調小我者請勿為官!
 
台灣就是有太多的官員和政客永遠把小我放在大我前頭,總是以自身為出發點去思考,然後逼使大我接受小我,這是一種全然不對的風氣。為官者既已接受國家的俸祿,領取人民的納稅金,那麼就應該時時刻刻把人民的福祉擺在最前面。不論你做什麼,講什麼都必須是對國家人民全體有益處的事情,再怎麼說都不能把個人的情緒和想法強硬的灌注在人民和社會之上。這樣的人,如此的做為他是沒有資格為官的!
王清峰個人有崇高的理想很好,但,請你下台後,請你在不具公職身份時站出來對抗現行法令,要求修改。你千不該萬不該就是在法務部長位置上帶頭做出違反國家法令的動作!即使你個人有再強大的使命感,你做這種事,那就是錯!!!
你不喜歡死刑,你喜歡用人權,用別的方式來看待這樣的事,要效仿歐洲先進國家體制,很好,那是你個人觀點。可是你卻忘了,身為執法機關的最高長官,被害者家屬對你個人的期盼有多麼大?法律是他們最後的依托,他們的家人被人殺害死亡了,他們自己沒有辦法對付壞人只能求司法還他們公道,結果你這位執法機關的長官竟然當著他們的面滅了他們的希望,讓他們連這最後的一絲光明面都盼不到,你不覺得你自己太殘忍了嗎?
再者以社會成本觀點來看,一個對國家社會沒有貢獻的人,政府和人民為什麼要花錢來供養他來照顧他?這又合乎你心中所謂的公平正義?當這些人在進行強姦殺害或擄人勒索撕票的時候,他們可曾想過這些被害人和家屬的人權?他們在做這些事的時候有想過他們一個個都是無辜的生命嗎?他們有想過家屬們日後要無止盡的過著傷心痛苦的日子嗎?如果他們犯罪的時候都沒有想過這些問題,就最簡單的[公平]兩個字來說,這些犯罪人和政府和你又有什麼資格要求人民要來[照顧]他們?顧及到他們的生存權和人權?
 
白冰冰說的沒有錯[法律應該是用來保護好人,懲罰壞人的],這難道不也是被害者家屬心中那最後一線的希望嗎?身為法務部長的你,做出這樣的事說出這樣的話,你真的應該好好檢討一下。因為你真的錯了!為官者心中不應有小我。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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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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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這些人把王清峰拉下台
2010/06/14 09:44
目的也就是間接把陳水扁無罪釋放更進一步

墨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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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北美隱士
2010/03/21 15:14
版主報歉,借用個版面。

那是因為那個人只有看到134個人被處死刑的情況,而沒有看到那134個人當時兇殘的模樣,不得平衡,心態才會漸漸改變!

不要把不正常的例子當榜樣!

野口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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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2010/03/13 14:41
什麼叫做要她殺人   實在不懂
最喜歡從折射裡 看你的不小心

北美隱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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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睹315個死刑犯被處決的Mike Graczyk
2010/03/12 17:17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3847637

另一位AP的記者Don Reid在六零年代參與了189個德州死刑執行,那個時代德州採用電椅,觀眾可以看到火花並且聞到焦味。   Don從一個死刑的支持者慢慢變成了一個反對死刑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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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2010/03/12 16:24

希望以後王部長到另外一個世界時

如果遇到那個7歲時被殘忍的用竹竿插入下體 結果活不過18歲的小女孩

去問問她是否願意原諒那個施暴的禽獸.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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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峰做了最糟糕的政務官的示範
2010/03/12 15:46
政務官要為執政黨的政策辯護,
王清峰卻是把總統、行政院長拖進來,
為她個人的理想背書,
是最糟糕的政務官的示範!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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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瀆職罪章條文
2010/03/12 15:06

浮雲過客:

王清峰已經講明了:她是故意技術杯葛的!

只要他抓住這個權柄一天,他就會濫用一天。

這只能說是「效率不彰」嗎?

根本就是瀆職。跟檢察官的濫訴、故意不起訴一樣,都是瀆職!

======

老兄,我沒說王清峰沒錯,我只說她沒有違法。  一個公務員可以每天遲到早退,積壓公文,這是不對的事,但是沒有違法。

你說她瀆職?   好吧。

http://www.tndais.gov.tw/ADM/Security/rule17.htm  (刑法瀆職罪章條文)

請指出王清峰犯了哪一條。  第一百三十條最接近,那就請你指出她的行為產生甚麼災害,然後去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


浮雲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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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峰已經講明了:她是故意技術杯葛的!
2010/03/12 14:01

樓下的:

王清峰已經講明了:她是故意技術杯葛的!

只要他抓住這個權柄一天,他就會濫用一天。

這只能說是「效率不彰」嗎?

根本就是瀆職。跟檢察官的濫訴、故意不起訴一樣,都是瀆職!

一個椅程序不正義來彰顯其「自我偉大」的人,能做法務部長嗎?

難道我們贊成死刑的人,都是「劊子手」嗎?都是沒人道的嗎?

鬼扯!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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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行政效率低落,不是違法
2010/03/12 13:23

Ducksoup:

屁話。這根本不是立法疏漏,也不是「行政裁量權的一部分」,而是當年的立法委員沒想到會有這麼犯賤的官員,或者是提名犯賤官員的犯賤總統。

有人請你參加宴會,邀請函上面會寫「請記得穿衣服,不准光屁股參加」嗎?

立法的時候絕對不可能給法務部長實際上第四審的權力。

======

事實是立法委員不會立法規定自己必須在幾天內完成法定預算案,所以也不會立法規定行政院官員必須在幾天內處理公文。

所以法務部長把死刑執行公文放在抽屜裏放幾個月,那是行政效率低落,不是違法。


啥啊?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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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做法務部長但拒絕簽署死刑執行令,只是她行政裁量權的一部分
2010/03/12 12:35
屁話。這根本不是立法疏漏,也不是「行政裁量權的一部分」,而是當年的立法委員沒想到會有這麼犯賤的官員,或者是提名犯賤官員的犯賤總統。

有人請你參加宴會,邀請函上面會寫「請記得穿衣服,不准光屁股參加」嗎?

立法的時候絕對不可能給法務部長實際上第四審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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